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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界定分析

作者: 时间:2014-03-09 阅读次数:274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债务人财产是《企业破产法》首次出现的概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概念的使用表现出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这一概念不仅涵盖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也将破产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包括在内,能较好地概括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种程序下债务人财产的不同状况,其内涵更为全面。与“债务人财产”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以清算和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区分,该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企业,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也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

    关于债务人财产具体范围的问题,立法上主要有膨胀主义模式和固定主义模式两种。膨胀主义模式的债务人财产范围,不仅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拥有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而固定主义模式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则只局限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

    我国破产法律采用的是膨胀主义的债务人财产模式。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0条、107条第2款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后的不同阶段,赋予了不同的称谓,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该两种称谓所指向的财产范围是一致的,即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由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分配给债权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具体包括两个部分构成: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该财产是债务人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的集合,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财产权益。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具体包括:

    (1)债务人企业自身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主要包括:一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二是债务人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三是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企业破产法》规定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二是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三是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购买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四是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五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要求股东缴纳的请求权。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企业享有要求股东缴纳出资的请求权。六是其他财产权利。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

    2、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这部分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3)由债务人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4)债务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5)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等。

    另外,在认定债务人财产时应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一是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是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三是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四是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五是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六是债务人企业内的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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