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债权人委员会
作者: 时间:2014-03-22 阅读次数:332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鉴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多数国家在破产法律制度中确认了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等保证债权公正受偿的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是破产监督人制度的一种形式。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和意思表示机关,具有非常设、会议性的特点,因此其在闭会期间无法行使职权,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且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为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工作,有必要设置一个机构,能够依职权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等职能。债权人委员会正是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日常职权的机构。
从各国的规定来看,破产监督人一般由自然人和组织担任。但这些自然人和组织是否必须为债权人,规定却并不统一。一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破产监督人的成员应当是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另一些国家则规定非债权人也可以成为破产监督人的成员。此外,还有的国家规定,破产监督人的成员必须包括破产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但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时,有的国家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有的国家规定除经债权人会议的选举程序外,还必须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予以认可。
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一般应根据以下情况综合考虑决定:(1)债权人数量的多少;(2)债权人分布的行政区域;(3)破产财产实际价值的大小;(4)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变卖的复杂程度。简单的破产案件,没有必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一般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讨论决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其按照工作程序选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决定。但各国立法一般都会对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上限作出规定。此外,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单数,以利于债权人委员会在工作程序中形成决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是监督并辅助管理人执行破产清算事务,主要包括:(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其工作机制,同债权人会议一样,均实行多数通过的表决制,即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以多数成员参加时多数票通过的决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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