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研究
作者: 时间:2014-04-06 阅读次数:272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结束破产程序,从而破产程序归于终结。但破产程序终结并不仅仅在破产清算中出现,在破产程序的其他阶段同样会出现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破产程序终结有多种分类。以破产程序终结的时间不同,可分为破产宣告前的终结、破产宣告时的终结和破产宣告后的终结;以破产清算程序是否为破产程序终结的必经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清算型破产程序终结和非清算型破产程序终结;以破产程序终结裁定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管理人申请作出为标准,可分为职权型破产程序终结和申请型破产程序终结。但现行《企业破产法》已将旧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事由依职权不予宣告破产的规定予以删除,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均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以管理人或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前提条件。而且,旧企业破产法仅仅只是规定,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应当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无财产分配时是否应当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没有涉及,从另一角度来说,对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规定也不可能涵盖因债务人财产情况而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所有可能性。但事实上,债务人财产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的情况下,无论其是否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任何债权都无法得到清偿,再进行任何破产程序均没有任何意义。尤其是在破产宣告后、破产清算中发生债务人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的情况时,都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终结是在破产宣告前,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以及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清算中的破产终结和破产清算后的破产终结是指,进入破产清算之后,破产人无财产可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应予以公告。
引起破产终结的法律事实就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世界各国关于引起破产程序终结法律事实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陆法国家多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终结、因强制和解的成立而终结和因破产废止而终结。由于破产财产的分配状况、债务人自身财产状况及因协议处置债务等法律事实而发生破产程序的终结,总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全体债权人同意并与债务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经认真审查后,应视为是全体债权人放弃再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应当裁定准予终结破产程序;(2)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了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债务人自己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这时因债权得到了全部清偿,而使得人民法院依职权终结破产程序;(3)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再进行无疑没有实际意义,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4)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现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此时破产程序已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5)在进行了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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