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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5-08 阅读次数:339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为方便债权人参与企业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协调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和维护债权人的集体利益,由经过债权申报并登记在册的债权人所组成的自治机构或团体。

    在企业进入破产的情形下,虽然破产企业的财产名义上仍然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于破产企业往往是资不抵债的,因此破产企业的财产事实上是属于全体债权人所有,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因此,应赋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当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对此,《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的一系列的重大决策权。

    债权人会议的设立和对其职权的赋予,协调了债权人的行动,为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是一个重要保障。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由于债权人会议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对破产管理人的活动以及破产程序的整个过程进行随时的参与与监督,因此又必要设立一个常设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这就是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遵循债权人会议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破产管理人的活动、破产程序是否公正、合法等进行监督。

    从以上对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职责的介绍中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职责的规定,所遵循的指导原则有两个:一是债权人是破产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二是这些职权行使的客体都是与债权人的利益直接或者密切相关。由此,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所体现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也是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对于平衡和保护破产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解决债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存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债权人的利益,并有效地平衡了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歧与矛盾。然而,也正是由于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代表了债权人集体的利益或者说是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等过程中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者严重损害少数债权人的利益时,《企业破产法》往往都规定了人民法院的适当监督和干预,如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草案的裁定许可、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性批准、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批准、对违法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等。这些都体现了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是一个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和组成的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或者大多数债权人的意志进行活动。因此,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职工、消费者、政府机构等的利益不仅起不到维护作用,也没有维护的职责,甚至在事实上有可能成为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对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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