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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破产程序非正常终结后的政府职责

作者: 时间:2014-05-11 阅读次数:270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破产程序的终结有时还会因一些非正常的原因而终结,如债务人不配合人民法院的裁定、债务人财产不清、人员下落不明等因素而终结的破产程序。在这些破产程序终结后,还需要政府旅行一定的职责。

    1、因不配合人民法院裁定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政府职责

    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往往需要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配合,如果因这些人员的不配合而导致破产程序无法进行而终结,则需要追究这部分人的法律责任。

    首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法律追究这部分人员的责任。其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公安机关应积极履行适当职责,依法追究这部分人员的责任。

    2、因债务人财产不清、人员下落不明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政府职责

    债务人财产不清、人员下落不明,也即我们一般所说的“植物人公司”。对于这类企业,由于无法查清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因此,企业破产程序往往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不得不终结破产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查找债务人相关人员的下落,并追究责任。严厉打击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讨债行为,切实保护破产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受企业破产影响重大的利益相关者的安抚工作,如对破产企业的职工进行慰问与安抚,积极帮助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再培训等。由此保证破产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情绪稳定,防止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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