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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目前我国对破产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与保护的配套制度

作者: 时间:2014-05-12 阅读次数:256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破产会影响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获得足够的救济,而且有些利益相关者可能会因企业破产遭受重大损失以至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这需要其他部门法律法规的配套解决。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设立目的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导向和宗旨是不一样的。《企业破产法》强调的是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公平集体清偿破产企业各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市场信用和市场秩序;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设立宗旨是出于人文原则,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是逆市场竞争机制而作的必要调整。

    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企业破产之后的遗留问题,还需要这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解决。可以说,企业的破产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和这些配套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情况下,才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否则,企业的破产将面临重重困难。

    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仍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各种社会福利措施仍未完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破产对其某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失仍然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基本立法仍不健全,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至今还没有制定和施行。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较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而且“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各地方的社会保护保障法规标准不一,规定混乱。

    第二,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仍然狭窄,覆盖方式仍不合理。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更多侧重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别很大,如针对这两者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收入差距巨大的退休制度。另一方面,农村社会保障严重不足,农村就业人员和城市农民工很难获得充分的社会保障。农业人口仍占据了我国人口的绝大部分,但针对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仍然很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较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处于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形同虚设。”

    第三,民众对社会保障的意识浅薄。一方面,职工缺乏参与社会保障的意识,企业主也往往消极对待企业职工的参保。另一方面,农村目前基本缺乏参保意识。截止2005年年底,我国共有5442万农民参保,仅占农民总数的5.8%。根据卫生部的调查统计,2002年我国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覆盖率仅为9.5%,但即使如此,农民主动参保的意识仍然不高。

    第四,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管理不规范。一方面,我国的社保资金来源单一,仍未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保基金筹措机制。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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