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政府对破产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与保护的职责研究
作者: 时间:2014-05-13 阅读次数:239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破产是一个综合工程,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企业的破产给他们造成了或轻或重的影响。如何有效地平衡和保护这些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破产所带来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企业破产法》是一部以市场为导向或者说是主要从效率的角度,公平清偿破产企业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规范企业破产,维护市场信用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该法的性质和社会作用表明,其并不能解决企业的破产给经济社会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或者说并不能充分有效地平衡和保护破产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而且,在该法所规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仅仅依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并不能充分有效地平衡和保护破产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外,由于其他法律法规与《企业破产法》存在不衔接的情况,也使得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面临一定的阻力,进而影响对破产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与保护。最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使得《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某些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与保护的不足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解决。
因此,对破产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与保护还需要政府履行适当职责。一方面,政府有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对于市场、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政府有责任进行适度介入;而且,对于企业的破产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问题,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进行解决。另一方面,政府有能力在破产企业的有限资源之外调动其他各种社会资源,解决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无法解决的问题。而对于因其他法律法规与《企业破产法》存在不衔接的情况使得企业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受阻,政府可以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动,作出适应性的调整,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对政府这些指责的履行如同后面要论述的那样,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来保障和制约,如设定政府职责履行的程序规则、监督制约机制和及时有效的救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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