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政府基本职责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5-15 阅读次数:214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从世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来看,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进程的市场经济,以英、美、法等国为代表;另一种是非自然进程的市场经济,以德、日等国为代表。
对于自然进程的市场经济来说,其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主要是一种自发的过程,其间国家很少进行干预。例如,英国自斯密时代开始经过近两个世纪,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都是处于一种自发和自由竞争的状态。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其弊端也慢慢地暴露了出来,并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从而才使得人们认识到市场经济并不是完美的,市场的良好运行需要国家的干预。从“二战”之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加强了对市场的干预,虽然其间经过一些波折,但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当然,在斯密时代以前,市场机制雏形的形成,事实上还要归功于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所积累下的原始资本为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非自然进程的市场经济来说,市场经济的形成并不是一种自发的过程,而是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迅速发展的过程,这种市场经济的形成往往历时较短,但其取得的成果并不一定就差。在战后,德日两国政府纷纷进行了经济改革,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迅速完成了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并通过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抑制了市场的失灵,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最终超越英法两国成为与美国并列的世界三大经济强国。对一些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香港地区等,也是通过政府的强力推动,迅速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在亚洲继日本之后最发达的经济体,并获得了“亚洲四小龙”的称号。
由此可见,无论是自发性的市场经济,还是非自发性的市场经济,都离不开政府必要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在市场形成的初期,政府的扶持和培育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长是非常重要的。而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机制基本完善之时,也不是不再需要政府的干预,而是需要政府适度和恰当的干预。政府应以市场的需要为原则,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为目标发挥作用。
从尚未有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论述,可以看出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责,应当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市场需求的角度来界定。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是目前解决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为谁生产等基本经济问题的最佳机制。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竞争的不完全、外部性、公共物品等问题,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并不能达到一种理想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要在这些方面发挥它的作用,弥补市场的缺陷,辅助市场更好地运转。另外,除了这些功能缺陷外,市场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局限。例如,市场不能保证长期宏观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市场不能带来令人满意的收入分配结果,市场不能提供本身运行的良好环境等。因此,政府在这些方面还应发挥一定的作用。
总体来说,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普遍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伙伴关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则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不是替代市场,并且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的同时也要考虑自己的失灵问题,并可适当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提高效率,减少失灵。
在现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英、美、法、德、日)中,其市场机制已比较完善和成熟,整个市场法律体系以及与市场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业已基本建立起来,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作用,保障市场的有序进行。但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和局限性仍然存在,而且由于现代社会科技的发达、企业规模的扩大、跨国公司的出现以及全球化的深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范围越来越大,一国经济出现问题往往会影响其他很多相关国家,甚至影响全球经济。例如,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衰退,就已经波及全球的大多数国家,而形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因此,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市场经济的运行就更离不开政府的作用。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职责的论述主要是从经济的角度进行的。例如,萨缪尔森认为政府在经济方面的职责有三项:促进效率、增进公平、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的职责有:通过再分配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保证宏观经济稳定以及对资源进行再配置;平狄克和鲁宾菲尔德认为政府在经济方面的职责有:限制垄断、提供纯公共物品、解决外部性问题、补充不完善的市场、增加信息的供应、解决周期性的宏观经济问题。除了这些经济职责之外,政府还有其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政治统治的职责,当然这些职责的界定仍然是源于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
作为一种市场行为的企业破产,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里主要是由法院、破产管理人等机构和组织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对于企业破产所带来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他们也都有相应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措施予以支撑和保障。因此,政府在其中作用的发挥并不是特别显著,政府只是根据各种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当然,对于关系重大的企业破产或大面积的企业破产,政府也会在必要的时候进行适度的干预,如此次金融危机,美国政府的救市计划至少有一部分内容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关系重大的企业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大量失业、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但总体而言,对于企业破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的成分比较少,无论是更侧重强调经济自由的英美国家,还是相比而言强调政府作用发挥的德日等国。他们更多的是将企业破产交给市场,政府只在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市场良好运行的基本条件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安全和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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