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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办教育机构等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政府职责

作者: 时间:2014-06-04 阅读次数:292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民办教育机构破产中的政府职责

    民办教育,是指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并以此开展的教育活动。民办教育机构也就是由这些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行举办的各种教育机构。

    然而,民办教育机构是否具有破产能力,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取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企业法人,但民办教育机构并不全是一种企业法人。按照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办教育机构如民办学校是一种公益性法人,而非营利性法人;但该法同时又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出资人可以获得合理回报。

    由此来看,虽然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名义上规定了我国民办教育机构的公益性法人的性质,但由于同时又在一定程序上允许民办教育机构的投资者收取合理的报酬,因此我国某些民办教育机构实际上也具有营利法人的性质。而且从理论上看,我国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可能要多于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虽然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统计数据。

    既然我国民办教育机构有营利性,也有非营利性的,则对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的破产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的破产应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特殊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无论是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破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清算,都需要政府履行适当的职责。这些职责除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外,还需要政府做好破产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的继续教育、档案管理等工作。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必然导致学生的失学,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因此民办学校破产后,必须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失学学生的继续教育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履行适当的职责,保护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如可以由政府协调有关公办学校接收这些失学的学生。对于这些学生的学籍档案等材料,予以适当承接。

    2、汽车生产有关企业破产的政府职责

    汽车生产企业的破产除了因该企业规模太大,如果破产将可能带来大量员工的失业,因此需要政府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和破产原因时履行一定的职责,预防企业的破产或者依法推动企业进入破产保护程序之外,政府还要针对该类企业破产所导致的其他不利影响履行一定的职责。例如,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汽车,属于大件耐用消费品,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这种大件耐用消费品的支出往往占据了整个家庭消费支出的一大部分。而对这种耐用品的使用,需要良好的售后服务,否则将导致产品的无法使用,造成巨大损失。如果该类企业破产导致售后服务的终止,对消费者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对此类企业的破产,政府需要进行一定的干预。比如,政府可以规定该类企业缴纳一定的资金组成基金,专用于对企业破产后售后服务的维持;或者在没有这种基金的情况下,由政府接手该类企业的售后服务。

    3、快递公司破产中的政府职责

    所谓快递公司或者速递公司,就是提供物品速递或快递服务的经营者。最初的快递公司实际上都是货运公司,后来又慢慢发展到可以经营邮政类的业务。现在的快递公司一般都以提供单证、商务函件、样品以及各种文件资料、小件物品等的快递服务为主要经营对象。快递公司提供的这些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如有的消费者会通过快递公司速递一些非常重要的文件或者档案材料等,如果这些重要文件发生丢失或者不能及时递到,对消费者将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是至关重要的,这也就决定了政府对快递公司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但政府除了要承担对快递公司正常经营时的监管职责,在快递公司破产时,政府还要对因快递公司营业的终止导致的消费者的严重不利影响承担必要的职责。

    当然,快递公司既有公营快递公司,也有民营快递公司。对于公营快递公司破产所导致的营业停止,政府理应采取有关措施,处理滞留物品的快递工作。而对于民营快递公司的破产所导致的营业停止,政府是否同样需要履行一定的职责呢?我们认为,对于民营快递公司的破产所导致的营业停止,政府也应履行适当的职责,及时处理滞留的物品、文件等。否则,因快递公司的破产所导致的营业停止将会给快递公司的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甚至无法弥补的损失,并将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例如,深圳东道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在广州就引起了数千人的讨债行为,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客户。对此,甚至连广东省委省政府都非常重视,省委书记和省长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而为了解决东道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所导致的大量快件滞留,广州邮政部门介入在本地的分公司的业务,帮助处理这些滞留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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