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建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作者: 时间:2014-06-16 阅读次数:26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破产管理人责任重大,如果没有保险保障机制的介入,单纯追究破产管理人的个人责任可能无法达到维护各方利益的初衷,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将无从追回自己的损失。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介入不仅可以将破产管理人从沉重的负担中重解脱出来,也可以为相关利益关系人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避免了因破产管理人责任能力有限而使得破产管理人相关责任规定流于形式的尴尬局面。
2、现有保险制度无法涵盖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范畴,有必要创设独立的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目前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及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可以覆盖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但是否可以依此断言律师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可以替代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往往身兼数职,从律师、会计、审计、审理到人员沟通,涉及多个领域,而无论是律师还是会计师所从事的都是单一的领域,因此从内容上,明显可以看出律师和会计职业责任保险是无法涵盖破产管理人这一特殊身份所具有的特殊风险的。从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复杂程度来看,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而导致赔偿责任发生的概率以及由于破产清算的特殊目的,其所承担的赔率也应与其他执业责任保险不同。所以,破产管理人个人参加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或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无法满足其新任职业的要求,有必要构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产品来完善破产清算制度以及保险制度。
3、建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实现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通常破产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数额较大,破产管理人职责较多,承担的责任较重,有时一个企业的破产要经过几年的过程才能终结。在这个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始终要以类似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的身份从事工作,责任风险很大,而作为自然人的个人破产管理人由于资金限制,往往难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极大限制了社会中介人员积极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专业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只有建立了专门的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将破产管理人从可能会承担的沉重负担中解脱出来,才可能鼓励那些有能力的社会中介人员积极投入到专业的破产管理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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