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清算视点

丁燕:现代个人破产法的基础、价值与选择

作者:丁燕 时间:2020-07-08 阅读次数:1182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

现代个人破产法的基础、价值与选择

青岛大学法学院 丁燕

(2020年6月29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青岛大学法学院丁燕,首先热烈祝贺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破产法研究会2020年度学术研讨会隆重召开,很遗憾不能亲临现场参与讨论,只能通过线上视频的方式,与大家分享我对个人破产立法的一些不成熟看法。

综观世界商法史,破产法律制度发轫于商个人破产法,其历史悠久。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先后建立了个人破产法。现代社会各国在宏观经济增长目标导向下负债过高,政府监管乏力导致金融机构过度扩张的投机行为进一步加剧了个人或家庭过度负债;微观行为经济学视角下个人消费信贷决策的有效理性,成为个人过度负债、信用违约的社会经济根源。基于不同历史时期各国个人破产法立法政策考量之不同,其立法价值目标也随之变化。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处理工作小组起草的相关报告明确指出,自然人破产的基础通常包括降低无益收债费用及因财产减价出售带来的价值损失,鼓励负责任的放贷及减少消极外部影响,集中损失并进行更高效和更有效的损失分配,降低疾病、犯罪、失业及其他与福利相关的成本,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经济活动最大化、鼓励创业,提升更为广泛的金融体系与经济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在上述立法价值目标中,与现代个人破产法理念最为接近的就是保护债务人。传统的个人破产法强调对债务人的惩戒,许多走投无路的过度负债的个人长期处于债权人讨债的压力和自身内疚不安的情绪中,最终只有自杀才能得以救赎。故现代个人破产法应摒弃破产耻辱观念,确立宽容与拯救的理念,保护“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如何理解诚实而不幸呢?应将其置于现代个人破产法的语境中理解,并通过适用要件、免责范围等具体规则设计对其涵义及边界予以限定。

毋庸置疑,个人破产法对于鼓励企业家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企业家面临着很多不确定的市场风险,容易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给予这些企业家、探索者东山再起的机会,使地方经济充满活力。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债务人提供免责救济,为其提供经济重建的机会,为企业家们创业创新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而自由财产制度则是在企业家破产之后为其个人、家庭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为其职业发展保留必要的物品和合理费用,为其东山再起提供一定的条件支撑。因此,个人破产法能够消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激励企业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创业创新的氛围,改善营商环境。

近两年,浙江台州中级人民法院、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吴江区人民法院以及山东高青县人民法院等多个地方法院相继开展试点工作,制定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并审理了多起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个人债务人提供债务豁免的救济。而在地方立法上,深圳市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以及失权、复权制度构成了个人破产法的核心制度,亦是个人破产法理论价值之体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紧紧围绕以上核心制度而制定,具有现实操作性。深圳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既可以进一步激发深圳经济发展的动力,也能完成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取得的良好经验,将为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推广提供样板。在此,我们应该向《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修订者、推动者致敬!

从学者的视角出发,我认为,在全球化复杂相互依赖背景下,现代个人破产法的制度构建应从以下三维度入手:第一,本着教育预防、缓解债务与更生复兴的价值目标,发挥正式破产程序与非破产程序的协同功效;第二,基于债务人重生理念下的特殊债务人利益之考量,设置多元化重整程序;第三,基于不同破产政策之选择,规定宽严相济的免责制度,并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予以适用。解决个人过度负债属于世界难题,不仅涉及法律,还涉及信用体系、文化理念、社会保障制度等多方面内容。鉴此,学术界与实务界应齐心协力,共同研究、探索、宣传与推广,加快推动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进程,尽快完善我国现有执行程序与信用体系建设,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我国个人过度负债问题。

最后,我衷心祝愿本次会议圆满召开,并期待《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尽快出台!

谢谢。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