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重整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作者: 时间:2014-06-20 阅读次数:1303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由此可见,传统破产关于债务人财产的产权安排不是由债权人支配便是由债务人支配,不能消除破产事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对立与冲突,导致困境企业复兴的机会和希望,在这种对立与冲突中消失殆尽,最终不得不面对企业倒闭的悲惨结局。
而重整制度对债务人财产的产权安排,是一种“双重产权”的设计,在承认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已有产权地位的前提下,赋予债权人以财产支配者的法律地位。在这种双重产权的情况下,财产的实际支配被委托给一个中立者——法院或者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可以由债务人继续占有财产和营业,也可以由法院任命的其他人接管财产和营业;在重整计划的制订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发言权;除了债权人外,股东有时也享有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或者至少是享有就重整计划的批准陈述意见的权利。总而言之,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产权地位基础之上的重整程序是一个多方协商机制,协商内容既包括债务清偿方案,也包括企业复兴方案。
休戚与共,利益相关,协商一致既是重整制度的特点,也是重整制度能够达到其设立目的的核心原因。
3、社会政策论
创立和发展重整制度的动力,不仅来自当事人基于个别利益的个别理性判断,而且来自社会基于整体利益的整体理性判断。这种整体判断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政策。
建立重整制度,意味着“对迄今为止以破产为中心的倒产制度进行改革”。这一法律改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的破产中心主义所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传统的破产中心主义一大缺陷,就是造成资产价值流失和失业救济、连锁破产等社会成本,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的资源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
同时建立重整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这里所说的公平并非仅指公平受偿,而是具有更深的含义,即要顾及破产事件影响所及的那些非请求权人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企业破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由内向外逐渐辐射的。首先是企业和它的债权人以及它的股东;其次是企业的职工、它所在的地区以及它的交易伙伴;最后是其生计与该企业的营业有关联以及与前两类人有利害关联的人。一般来说,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都仅考虑到破产事件对第一类人的影响,而对其他各类人则熟视无睹或者无暇顾及。因此,很难说这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制度设计。应该说,扩大对破产事件社会影响的关注范围以适应现代公平价值的要求,是一个重要的观念更新。应当把这种更广泛的社会关怀融合到程序和规则的设立中。法律制度本身应当放映或者顾及这些人们的利益诉求。这些外围受影响着的利益,正是寄托于企业的复兴,因此,重整制度的建立,以及它所采用的旨在实现企业复兴的种种有力措施,本身就适应了社会公平的需求,体现了对多数人的关心和保护。
以上三个论题相互联系,其中营运价值论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逻辑上,均处于出发点的位置。研究公司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解答了重整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可能性的问题。其中,公司营运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的客观状况,以及对整个社会资源保护及有效利用的现实需求是为何设立重整制度的缘由;而重整制度利益与共,协商一致,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特点又成了该制度能够达到其设立目的的保障。
重整制度的创立及发展来自于实际需要与经验,它是实践的产物而非理论的产物,但即便如此,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依然逐步展现出其所蕴涵的理性精神,值得对这些固有的或应有的理性内涵加以总结和阐发。总结及研究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深入分析重整制度创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问题,对这一制度的建设、发展及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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