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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重整程序初探

作者:朱蔚明 时间:2014-06-26 阅读次数:1506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合并重整的主要益处

    管理人在与纵横集团等六公司债权人接触中,债权人纷纷反映,无论是集资还是贸易,交易的对方是袁柏仁家族,而不重视债权凭证上注明的债务人具体是谁。要求债权人向债权凭证记载的债务人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还心存疑虑,生怕放过了集团公司,因债权凭证记载的债务人清偿率较低,整个企业集团的主要资产时银行股权和房地产,基本都登记在集团公司的名下。管理人在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合并重整方案前,除考量债务人主体人格混同程序外,不应只考量减轻自身的工作量和降低工作难度,而应从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出发,着重考量是否符合公正、公平清偿债权的宗旨,如何减少重整程序中的不稳定因素,预防矛盾激化。采取合并重整主要有以下益处:

    (一)平衡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纵横集团等六公司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公司人格是高度混同的,这不但是债务人认识和做法,也是广大债权人的普遍认识。如果管理人只从表象上,按公司登记独立核算重整,那么如聚酯公司、倍斯特公司、新合纤公司这些资产少、负债率高的公司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接近0。而债权人的钱物并非都是交给这三家公司的,多数是交付给集团公司的,独立重整对这三家公司的债权人明显不利,只有合并重整,将六公司的财产与债务合并,才能还本来面目,使全体债权人能公平、公正受偿。

    (二)避免哪家公司先破产重整的困难选择

    在分别破产重整状态下,存在出资和债务关系的各关联公司,在通常情况下,是由子公司和债务公司先破产重整。但在人格高度混同的状态下,谁先破产重整就意味着该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该公司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就低,故各公司的债权人都不愿自己的债务人公司先破产重整,而管理人和法院将面临困难的选择。

    (三)合并重整是获得地方政府政策扶持的前提

    为支持纵横集团等六公司的重整,当地政府向债权人承诺将给予最大限度地融资、减免税费、用地和排污指标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但政策享受的对象是纵横集团为核心的企业整体,而子公司无法——获得政策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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