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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重整程序初探

作者:朱蔚明 时间:2014-06-26 阅读次数:1506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合并重整的法律效力

    合并重整方案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不仅引起诉的合并,由六个重整案件合并为一个重整案件,而且还引起公司资产与债务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合并,债务履行主体的合并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一)债权合并审核、确认

    各重整公司债权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限内已申报了债权,管理人也已分别作出审核。在合并重整方案通过后,管理人将依据合并重整方案确定的债权审核、确认规则重新审核、确认。

    1、主债权的合并规则

    在各合并重整公司中拥有两个以上主债权的,将各债权确认、简单相加后的总额,确认为合并债权额。

    2、从债权的合并规则

    在各合并重整公司中既有主债权,又有从债权的,且主债权与从债权无关联的,将各债权分别确认后简单相加,为合并债权总额。在各合并重整公司中既有主债权,又有对应的保证债权的,保证债权被合并吸收,仅确认主债权为合并债权额。在各合并重整公司中既有主债权,又有对应的担保物权的,仅确认主债权为合并债权额,但以该特定的担保物享有优先权。在各合并重整公司中拥有两个以上从债权,而主债务人非合并重整公司的,如从债权之间无相关性的,各从债权分别确认后简单相加,为合并债权总额;如从债权为同一主债权的,两个从债权同为保证债权的,只确认一个,另一个被合并吸收;如一个是物保,另一个是人保,先确认物保,人保为补充。

    3、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企业集团之间的债权抵销

    同一债权人在此重整公司有债权,在彼重整公司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抵销,抵销后的净额为合并债权总额。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多个关联企业,与各合并重整公司之间,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可主张多向抵销,抵消后的净额为合并债权总额。此项规则,在纵横集团等六公司合并重整中,顺利解决了纵横集团与道远集团、赐福机关等多家企业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受到债权人的欢迎。

    4、各合并重整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互不申报,因合并而归于0

    (二)重整资产合并清理

    各合并重整公司的资产简单相加,为合并重整后的资产总额。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公司股权净值、实际控制人家庭财产等,但未包括增值税进项。

    (三)重整计划草案合并制作

    根据合并重整后的资产和债务总额,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合并重整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以管理人的名义,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合并重整公司在优先清偿担保物权、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国家税收等债务后,确定一个统一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和清偿期限。重整计划草案经合并重整后的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和重整投资人一并执行。

    (四)债务履行主体的合并

    合并重整方案通过后,在各重整公司合并登记前,原各重整公司为主体的对立债务人主体,合并为以集团公司为核心的重整债务人集合主体,原非集团公司的债务由集团公司代为履行,如集团公司不履行或履行不能视为各重整公司的不履行或履行不能,将被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纵横集团等六公司在合并重整方案通过后,以纵横集团等六家合并重整公司为集合债务人主体称谓,以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为重整计划执行主体。

    (五)重整案件的合并

    合并重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也受合并重整方案的制约,六个重整案件被合并为一个重整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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