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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抗辩与破产企业重整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 时间:2014-06-30 阅读次数:527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制度关联辨析

    反垄断法审查中的破产企业抗辩与破产企业重整制度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二者的立法宗旨都基于社会本位观、遵循相同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以及制度执行程序上的相互衔接。

    1、立法本位观契合。破产抗辩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在社会本位观方面一脉相承并极为契合。破产企业抗辩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特色制度设计,典型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一般来说,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本位观,不同的本位观反映着不同法律部门的本质属性。而反垄断法与破产法同属于经济法范畴,同样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法宗旨。“反垄断法必然要以社会为本位,即在尊重市场机制前提下,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市场主体间利益,以达到市场的有序竞争。”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之所以适用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是因为其根本宗旨就在于追求更高的社会整体利益价值目标。“竞争法上所保护的利益,有时可能不得不让位于某种更高、更具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此种更高、更具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为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消费者利益、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以及职工的劳动就业保障等方面。那么,破产企业抗辩作为反垄断法落实其社会本位观的具体制度,是反垄断法深入贯彻社会本位观的重要法律措施之一。适用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批准涉及破产企业的合并行为,由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同时承担其债务,有利于实现提高经济效率、保持职工就业以及维护秩序稳定等社会公共政策目标。同样道理,破产重整制度也是以社会本位为依归,把社会利益置于优先地位。“重整制度与其他制度不同,它不仅考虑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还考虑到其他相关主体利益包括社会整体利益,这是破产法理念上的一大改变。”诸如破产重整申请及重整计划无需债权人同意,而可直接由法院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批准生效即是典型例证。由此可见,“重整法打破了私法与公法之间的传统界限,实现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调和。也就是说,重整法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并不仅仅是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且是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2、基本原则相同。一项法律制度之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该制度的立法、司法、执法、法律关系、法律解释等方面的价值准则。反垄断法领域的破产抗辩与破产法领域的破产重整,共同归属于经济法制度范畴。虽然具体制度设计理念与程序有所区别,但本质上都贯彻了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与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破产抗辩制度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目标的基础之上,基于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破产企业、合并企业、破产企业职工、企业供应及销售商等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适用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允许竞争性公司并购一家濒临破产企业,既可以平衡私人利益,又可以维护社会利益。重整制度旨在解决困境企业三个方面的问题:(1)为了使陷于困境的债务人在经济上康复,应当采取何种财务决定和行动;(2)为使这种复兴对所有的当事人都不失公平,应当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达成何种权利的调整;(3)如果企业复苏无望,因而不能继续营业,则债务人资产的清算应当如何进行,才能使之有条不紊并且使所有利害关系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财产恢复。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虽然在于实现企业复兴,但是必须平衡协调好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破产重整制度要平衡企业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设置各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科学设计相关程序规则,旨在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保持职工稳定就业,实现社会公共政策目标。

    3、执行程序衔接。如前所述,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适用条件之一,就是破产企业不能依破产法规定成功进行重组。由此可见,不能成功进行重整是破产企业抗辩制度适用的前置程序。由此可见,两种制度在执行程序上确实存在相互交叉和衔接关系。这就意味着,要想适用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并购主体应对不能进行破产管理重组进行举证证明,反垄断审查机构亦应进行严格审查并准确判断。如果判断结果可以依破产法进行重组或经法院批准重整,那么自然就排除了破产抗辩制度之适用。如果经审查判断不能进行破产重整,而且同时具备其他破产企业抗辩的适用条件,那么破产抗辩制度即可以依法经过严格实体审查后予以适用。另外,破产抗辩制度中的资产退出原则,并不要求企业已经提出破产申请或处于清算程序中。虽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会表明企业经营形势已相当严峻,但是仍需证明企业极有可能被清算。以美国为例,其破产企业抗辩制度规定:企业无法通过《破产法典》第11章的规定进行重组,是允许其进行破产企业抗辩的一个先决条件;其原因在于如果一个企业能够重组成功,那么其资产仍然可以保留在相关市场中。由上分析表明,反垄断法领域的破产抗辩制度与破产法领域的重整制度,在具体执法上是一个典型的相互衔接、协调与配合的耦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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