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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受信义务

作者: 时间:2014-07-02 阅读次数:637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受信义务

    受信义务是指为他人利益办事时,他人利益至上,必须使自己的个人利益服从于他人利益。也有的翻译为诚信义务、受托义务。诚信义务倾向于道德义务,受托义务倾向于约定义务,受信义务作为法定义务更符合管理人的身份。

    管理人的受信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同于英美法中的破产受托人的受托义务。理论上一般提到受信义务时,总是以英美国家的信托理论为基础,但管理人的受信义务不同于一般受托人的义务。管理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受托人,管理人的行为受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权力是法定的,一般受托人的权力来自委托人的授权。管理人作为受信义务主体,其权利主体则是委托人和受益人,而一般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是不同的主体。

    管理人受信义务的内容是当为和不当为,当为和不当为的目标以维护他人利益为至上。管理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接受该职务,应当及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从中为自己牟利。当为义务体现为勤勉义务,不当为义务体现为忠实义务。新《破产法》第25条及其他条款规定了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及其履责程序,即当为义务,具体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10)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1)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新《破产法》没有规定管理人不当为义务,只是在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忠实执行职务是管理人利他性的基本要求,可以根据该要求推出管理人的不当义务。

    管理人受信义务的实现通过违信则责任予以保障。管理人不履行一般义务,除了依法定程序进行撤换以外,还需要承担违信责任。违信责任是管理人个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美国破产法》第704条规定,受托人收集集团财产并将财产实施变卖,并为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考虑,迅速停止财团财产的支付行为。破产受托人可能违反信托义务而承担个人责任。破产受托人的个人责任既包括故意违反信托义务的责任,也包括过失导致信托义务的责任。责任形式既可以为了破产财团的利益采用罚款的形式,也可以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直接诉讼,为了厉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

    与受信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是破产厉害关系主体享有的收益权利。厉害关系主体包括破产债权人、债务人、破产财团债权人、第三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受益权利是指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分配的权利。受益权利的实现取决于管理人受信义务的履行,不履行受信义务将直接削弱或限制受益权利的实现。任何使受益权利人失去应当得到的利益,丧失现实的获利机会,都是对受益权利的侵犯。侵犯受益权利,管理人就要承担违信责任。因此,受益权利和受信义务的客观存在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对管理人地位的不同认识是确定管理人资质、选任方式、职责的根据,无法直接解释赔偿责任及其性质。而管理人地位的不同认识却为管理人受信义务提供了共同的法律基础,因而,各国立法都有关于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相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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