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析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构成
作者: 时间:2014-07-03 阅读次数:571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管理人违反受信义务承担的违信责任。受信义务的法定性质决定该违信责任隶属于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在破产法上的特殊运用。管理人的违信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主观过错和违法性的要求及认定方面。主观过错方面,管理人因违反受信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责任,直接采用重大过失标准认定责任,而一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则在重大过失、轻过失等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违法性方面,违信责任是对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等受信义务的违反,二违约责任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一般侵权责任是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
管理人的受信义务不是来自任何平等主体的委托或授权,而是直接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违信责任不是违约责任,更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比较妥当。“管理人违反法律职责和义务给债务人财产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权利主体与管理人的约定在破产法上都无效,管理人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法院委托的职责,不存在对权利主体约定义务的违反。如在破产程序运行期间,管理人为了处分破产财产而与破产财团债权人订立买卖合同,由于管理人的疏忽导致破产财产减少且尚无足够的金钱支付。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是破产财团和其债权人,但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致使破产财团不足以清偿破产财团债务,给破产财团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管理人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判断的标准和必备条件,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因此,需要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衡量。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管理人的行为给关系主体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有损害,有赔偿是补偿性民事责任的基本要求。损害的证明由原告提出。损害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之分。人身损害是对人身权利和法益造成的损害;财产损害是对财产权利和法益造成的损害。直接损害是对现存的财产上、人身上权利和法益的损害;间接损害是权利人应当获得的期待利益的丧失。要求管理人承担违信赔偿责任,原告必须证明存在上述损害事实。
二、有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
我国《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这是作为管理他人财产的人所负的一般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是受信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对管理人的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理论上、立法上对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具有一致性。
勤勉义务是指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认真、谨慎、合理、高效地处理破产管理事务,做到不疏忽、不懈怠。理论上一般使用注意义务,有学者认为,勤勉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注意义务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为了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应当谨慎地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而勤勉义务的本质是要求懂事等参加公司决策会议,对讨论和决策以及监管的事项加以注意。认为没有使用注意义务是一种立法漏洞,勤勉义务应改成注意义务。该说法有一定道理。但立法规定已成为既定事实,只有通过扩大解释勤勉义务的范围以弥补立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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