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成熟破产法律制度框架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作者: 时间:2014-07-12 阅读次数:280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我们都知道,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共同构成一整套企业设立、经营、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法在其中的主要作用,就是促使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和解重整摆脱困境,或使陷入绝境的企业及时清算,顺利退出市场。从这一角度而言,破产法是经营失败的企业重整自救或退出市场的保障法,也是有关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法。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破产程序的繁杂性、广泛性和综合性,而其中涉及的大量破产清算事务,如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和公平分配,既不能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破产债务人处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不适合介入具体的破产清算事务,而破产债权人由于分散及彼此间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也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因此破产程序中需要有一个专门机构来处理这些事务。在破产法律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他们的破产法中就确立了这样一项制度,并随之引入了这样一个专门机构。这一机构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破产财产管理人”或“破产管财人”等,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称为“受托人”或“破产受托人”、“清理人”等而当我国新破产法中引入这项制度和这一机构时,就被称为“破产管理人制度”和“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担负着管理破产财产和处理破产事务的职责,其行为几乎贯穿破产程序始终,并涉及破产程序中所有利害关系人,可以说它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核心动力。因此,一部完善的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破产管理人法,换言之,一部成熟的破产法必须辅之以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才能充分发挥破产法的效能。而完善的管理人制度,也就是符合破产法立法目的的破产管理人,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独立性。这是设立破产管理人价值之所在。管理人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其在破产程序中居于各利害关系人之间,可以独立处理破产清算事务,对外则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开展与破产清算事务有关的活动,这种双重性质的地位是管理人履行职务的客观需要。尽管不同国家因不同破产立法模式而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有不同观点,但对管理人的这种独立性都是一致认同的。管理人的这种独立性不仅是对破产债务人和破产债权人而言,即使对法院也保持了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独立地、公正地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而且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并非经法定程序,无论法院还是债权人会议都无权随意撤换管理人。二是临时性。破产管理人是应破产程序的需要临时组建的,它随着破产程序的启动而由法院或破产债权人会议指定或选任,而随着破产清算事务的完成,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解散,基本上与破产程序共始终。三是职业性和专业性,这是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首要条件。破产管理人是一种以提供特定专业服务,即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事务的职业群体,其所使用的专业技能涉及法律、会计、金融等各专业知识,因此,破产管理人必须是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士,而且各国一般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或专业技能审核方式授予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以破产管理人资格,并经过相应登记后才能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从事破产清算事务,否则不得从事这项事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破产管理人既是一种资格,也是一种职业或行业。
基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特征,国外对管理人一般都要从专业资质和道德品质方面设定严格的条件。如在英国,要取得破产管理人的从业资格,申请人首先必须是达到7讲指定的职业授权机构所要求的相关教育水准,并且已经通过专业考试,被授予专业机构成员资格的人;其次,申请人不得有因欺诈、威胁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前科,不得在以前的工作中有违反英国或外国破产法规定规定的情形等。而对可以担任管理人的主体,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明文规定破产管理人只能由自然人担任,如《德国支付不能法》地56条就作了这样的明确规定;二是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何种主体担任,但由相关法条可以推知破产管理人由自然人担任,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的破产法即属于此类立法;三是破产法明文规定破产管理人不限于自然人。如美国联邦破产法典地321条规定,信托公司可担任破产管理人。总体上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破产管理人还是由自然人担任,由机构担任的不多。作出这种选择的原因,主要考虑到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是特定专业服务,这种专业服务最终是由一位或几位自然人来具体处理,即使是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也必须通过指派自然人具体负责破产清算事务,因此直接由自然人担任管理人,一方面省略记过指派这一中间环节,可以提高破产清算的决策效率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使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促使个人尽职履行职务。当然,个人担任管理人也有弊端,主要就是个人的信誉度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问题。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发达的信用体系和严格的担保制度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如在英国,担任管理人需要先提供25万英镑的总担保,以后还可以追加担保,但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英镑。这一制度可以促使个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职务。
当然诸如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选任方法、选任时间、管理人报酬等问题,都是破产管理人制度所涉及的重要内容,但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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