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作者: 时间:2014-07-11 阅读次数:926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管理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解决的是谁来承担、向谁承担、如何承担和承担多少的问题。谁来承担体现为责任主体,向谁承担表明了责任对象,如何承担解决了责任方式,承担多少确定了责任范围。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各国破产法都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应当由管理人个人承担。管理人的所管理的破产财团不承担违信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管理人对其直接聘用的专业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有多个管理人进行共同管理人的,多个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管理人直接聘任的专业人员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聘用的专业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符合利益风险共担理论。
二、责任对象
责任对象是指有权控告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他们应当是受益权利人。根据新《破产法》第130条的规定,责任对象应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以下统称破产关系人)。
债权人是指请求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给予清偿的人,包括破产债权人和共益债权人。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债权,共益债权是破产程序开始后成立的债权。管理人在破产管理过程中的执行职务行为都将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不管是破产债权还是共益债权,在管理人存在违信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都可以要求赔偿。破产债权人虽然注定不能获得全额清偿,但因管理人的过失而减少了清偿额的,就减少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共益债权人应当获得全额清偿,而因管理人的过失使共益债权不能完全实现,就不能实现的部分有权要求赔偿。
债务人是指开始破产程序的企业。因破产程序不同,债务人的地位也不同。破产程序分为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三个程序。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债务人的地位不发生变化,继续经营企业,管理人不参加破产和解程序,故不会发生管理人侵害和解程序中的债务人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既可以由债务人继续经营,也可以交给管理人暂时经营,在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管理人的违信行为将可直接导致债务人受损,故债务人有权要求赔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不能继续管理其财产,完全交给管理人管理,管理人主要负责清收债务人财产用于分配给债权人,债务人在破产清算中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会因破产清算而受益,因此,管理人的违信行为也不能说给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造成损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为破产人。因此说,新《破产法》第130条规定中所指的“债务人”应仅限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当然,如果我国承认自然人破产的话,自然人作为债务人时,会因管理人的违信行为而遭受损害,破产的自然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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