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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案件中加强审判监督的必要性的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7-25 阅读次数:827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4、案件办理时间跨度长

    破产案件程序纷繁,易受客观因素影响,审理时间较长。而破产启动后,破产财产控制权将发生变化,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会因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叠加作用而处于难以预知状态。如监督缺位,可能因法官漫不经心拖延办案增加破产成本,或出现某环节虽处置不公,却因淹没于长时间的审理过程中被忽略,但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仍沿袭至后续程序,损害当事人权益。故需完善审判监督以合理控制审限,并细化至各环节确保全程公正。

    5、审理的过程环环相扣

    破产启动后,债务人财产成为不能自由处置的破产财产,进而在利害关系人间形成一系列纷繁交错法律关系。而破产程序各步骤环环相扣,后一步骤的发生常以前一步骤的运行结果为依托,如确认破产债权是当事人行使破产权利的前提。如某环节的违法性偏差未获及时修正,将产生多尼诺效应,致使后续各环节延续错误轨道推进直至积重难返,损害当事人权益。故应加强实时监督确保各环节合法,消除公众质疑。

    二、法官主导色彩强烈

    作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司法程序,破产案件与其承办法官紧密相连并受其显著影响。

    1、自由裁量权限较大

    现有破产法存在较多原则性规定,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以解决实务操作问题。而法官拥有涵括诉讼进行权、诉讼管理权、诉讼维护权和裁判权在内的审判权,可对多种争议事项作出裁断,控制并推动着破产程序各重要环节。正因法官拥有绝对主导权和较大自由裁量权,决定了破产程序的走向及具体运作。如缺乏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极易发酵成权力寻租空间进而引发司法腐败。事实上鉴于尚需完善的司法体制,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法官的独立性尚难保证,破产案件中的腐败更需制衡以减少错误成本,故应以权力监督预防权力滥用,避免司法恣意。

    2、法官素质良莠不齐

    法律需以人为媒介付诸实践。破产横跨法律、经济等多领域,各类异质问题均压缩在破产程序中亟待解决,要求法官具备较强素质。而中国缺乏破产专业培训,未设立破产审判庭或破产法官,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多同时兼负其他案件审理工作,且在经济领域缺乏专业和信息优势。法官专业素养的良莠不齐影响了破产案件质量。在现有破产法官尚未完成转型的前提下,更需加强外界监督以确保破产法的正确实施,回应并公平保护各方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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