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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案件中加强审判监督的必要性的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7-25 阅读次数:827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审理易受外界影响

    1、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破产往往会对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政府业绩等产生系列蝴蝶效应。部分地方政府从辖区利益出发,漠视债权人权益,意图利用破产程序帮助当地企业逃废债务,对案件横加干预,侵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故法官难免受到掣肘,甚至沦为被动从属地位,成为地方行政工作代言人。同时因破产案件多要一并解决职工安置等社会问题,法官也需获得当地政府的配合,不可能在真空状态下孤立办案,这也给外界因素的渗透提供了可乘之机。如缺乏监督,法官难免屈从于外界压力,难以超越地域偏见处分当事人权益,酿成司法不公。

    2、易受案件参与者影响

    破产案件中法官还需和管理人、审计、拍卖机构等职业群体发生联系。后者的业务来源和在破产案件中的收益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且来源于破产财产,这与债权人形成潜在冲突。这类群体可能会为自身利益进行贿赂,或在进入破产案件后利用业务优势影响法官的专业判断。一旦其与法官恶意串通达成攻守同盟,利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利益,如确认虚假债权等,将对破产案件造成重创。故应完善监督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3、易受利害关系人影响

    破产案件会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进行调整,各方主体为寻求利益最大化必然会设法对法官进行公关。一旦法官曲解法律,枉法裁判,随意简化甚至变通程序、套用政策、违规操作,将使破产程序异化成逃废债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可见缺乏必要监督,司法公正无从谈起,当事人权益难以维护,进而丧失法律公信力。作为法院主导的特殊民事程序,破产案件更应强化监督防微杜渐,确保各方主体能通过该程序实现应有利益。

    综上,应提供一种监督准入机制,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防御手段,充分参与到破产程序中,使司法权置于有效监控下,形成对破产案件腐化因素的制衡,减少因错误司法行为增加的破产成本,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消弭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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