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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破产法律机制的意义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8-02 阅读次数:195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从全球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证券公司是一个高信用度、高成长性、高创新性、高虚拟性和高风险的行业。对证券公司及其业务所引发的高风险的防范是国家金融市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破产法律机制的建立则构成了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内容。当前在全球金融危机并未消除,且欧洲债务危机不断加剧的背景下,针对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其风险特点,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破产法律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首先,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可以适用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程序,这就为在我国进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破产法律机制的建立确立了立法前提;其次,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确立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行政手段与破产手段相结合的综合处置机制,如何保证这种综合处置机制的科学有效运作,还存有大量的实际问题和制度问题需要解决;再次,虽然经过2004年以来证券公司的大规模综合治理,使得我国证券公司已存的风险大为化解,但证券经营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出现新的经营风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特别是随着融资融券等证券创新业务的不断推出,其发生经营风险的可能性甚至会越来越大,所以加强破产法律防范机制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复次,从2008年出现的全球金融危机警示我们,建立针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法律防范机制,是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内容,所以我们应从中国金融市场未来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关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破产法律机制的建设;最后,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破产法律机制的建立才刚刚开始,未来如何更多地通过市场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方式处置证券公司的风险,并将这种风险处置常态化和制度化,是破产法理论研究、破产立法和破产审判实践均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在这方面存在大量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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