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管理人实务操作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刘玉妹 时间:2014-08-16 阅读次数:1993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管理人聘任人员的选定
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但并非所有工作都由管理人完成,不同中介机构擅长的业务有所不同,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涉及法律、审计、会计、评估、商业经营等多方面事务和知识,要求管理人具备不同情形下履行职责的才干,甚至在一些更需专业化知识的案件中均能胜任过于苛刻。对各种可能的破产企业按照经营业务或者资产特点等进行精细的人才培养或者储备也是十分困难的。认识到管理人作用的有限性,就需引进聘请其他工作人员辅助完成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破产法》只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但以下人员能否聘用及如何支付费用还需进一步明确:
(一)拍卖机构。《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管理人一般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破产清算事务所中产生,破产管理人必须聘用拍卖机构完成拍卖活动。管理人聘用拍卖机构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且所聘用的必须是有资质的拍卖机构。为保证拍卖程序的公正性,可以先由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拍卖机构名册,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需选取拍卖机构时,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委托选取拍卖机构申报表》上报高院。由高院在名册中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管理人据此委托拍卖。拍卖机构从事工作不是管理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完成的工作,故拍卖机构的报酬应列入管理费用。
(二)审计、评估机构。如债务人的财产没有入账或入账后发生了较大变化,破产管理人应聘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一般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会计、审计人员协助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能否聘用审计或评估人员协助工作呢?我们认为可以。其一,虽然管理人对破产事务有亲自管理的义务,应凭借个人的破产管理知识和经验进行破产管理活动。但如果破产过程中破产事务比预计的增多较多,作为管理人的会计事务所人手不足,需聘用本专业其他人员完成管理事务,不一定要更换管理人。在此情形下,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完成的是管理人本自应自己完成的工作,其工资应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其二,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审计或评估资质,需要聘用有审计或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评估机构:一般资质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质机构、土地资产评估资质机构、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矿产资源评估资质机构。现实中,一个评估机构可能会具备一种或几种资格证书。破产管理人在选择时应根据破产企业具体情况进行聘用。其三,如果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具备审计以及相应评估资质的,能否聘用其他审计、评估机构?我们认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审计与评估工作,要求2个中介机构参与,各自出具审计和评估报告,而不能由同一中介机构参与出具。如管理人已经参与其中一项工作,只能把另一项工作交给其他机构的人员完成。以上原则同样适用于破产清算事务所,如涉及评估、审计或者公证等鉴证事项,均可聘用其他中介机构人员完成。对后两种情况,评估、审计人员从事的是对破产管理事务的鉴证工作,对此项费用应列入清算费用,与管理人的报酬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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