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作者:赵万一 高 达 时间:2014-09-03 阅读次数:19513 次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个人经济生活需要个人破产制度为之提供合理的市场退出渠道
当前市场经济席卷全球,自然人和非法人主体对商事活动越来越深入的参与已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人的普遍商化使得商事主体与一般法律主体相融合,无法将‘商人’与民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相区别。”[7]纵观现代各国有关商事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行为要件已上升为其中最核心的要件,因此商事主体资格判定之关键就是商事行为能力之有无。而自然人商主体资格的判定主要立足于其与生俱来的民事主体资格基础,一般采用事实推定原则,即只要实际从事了营业行为,就从一般民事主体转化为商事主体。[8]当前我国个人的普遍商化已深入到社会各阶层:(1)从全球范围看,工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的分工分业,即将小规模生产的农户分解,进行职业分化,实现农民身份的多种转变,即由单一的农民身份群体转变并划分为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非农产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城市市民等不同身份群体。我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进程同样呈现这一趋势,并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如促进农地流转集中、鼓励规模化农业经营等。当农业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实现一定规模的经营后,这部分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必然会“蜕变”为较典型的商主体。(2)进入城镇地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由于自身及外在条件的限制,较难在法人组织体中谋求到稳定的正式职位,除各种临时性、零散的工作机会外,很多还是要靠自我创业,成为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商事主体。(3)随着国家对非公经济主体支持力度的加大,必将有更多的自然人投身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在个人全面商化背景下,若不为其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密切融合需要与国际接轨的个人债务清偿立法为之保驾护航
有学者指出,在全球一体化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不仅仅是帮助个人摆脱债务危机的问题,更是一个国家应对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的有力手段。[9]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各项制度亦应逐步接轨。一般破产模式即同时承认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的立法模式是当前各国普遍采取的破产模式,为有效保护我国的国家、团体和个人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必须及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其优势在于:(1)当位于中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资不抵债时,我国法院可根据国内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其破产,国内债权人能受到破产法的保护;(2)外国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境外财产可根据破产法全部划入国内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财产范围,最大程度地保护国内债权人的利益;(3)我国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境外受到破产宣告,外国法院根据普及原则或与我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将破产效力扩展到我国,要求取得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国内财产时,我国法院可以属人主义对抗外国法院的属地主义或普及主义,保护我国公民和组织的利益。
(三)自然灾害频发的客观现实要求为自然人提供长期稳定的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为自然灾害多发国家,近几年更是地震、泥石流、大型洪水等巨灾频发。面对由此导致的群体性债务危机,国家一直倾向于用临时政策取代正式立法,但其成效往往事倍功半。只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一长期正式的制度,同时辅之以巨灾保险等配套制度,才能及时疏导纠纷,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我国执政党和立法机关也已认识到在面对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群体性债务危机等负面后果时,长期、稳定的正式制度与临时政策相比的优越之处,如《决定》就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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