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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破产企业留守人员聘用协议性质的认识

作者:葛俊杰 时间:2014-09-12 阅读次数:2508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实务中留守人员待遇如何支付的问题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宣告破产阶段

    在此阶段,留守人员与原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存续,留守人员继续享受原工资、社保等待遇。至管理人接管企业后,指定负有配合清算工作责任的人员留守,以协助管理人做好各项工作。

    (二)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至破产终结阶段

    待企业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留守人员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在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留守人员仍应配合管理人的工作,但管理人不能与留守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在没有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留守人员应当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待遇。而管理人只需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向留守人员支付工作报酬,并由清算费用支付。

    六、聘用协议的性质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管理人与留守人员签订的聘用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广义上的劳务合同的范畴。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管理人与留守人员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留守人员不是管理人的成员,留守人员承担的更多的是一种配合义务,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第二,管理人向留守人员支付的工作报酬不具备按劳分配的性质;报酬数额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管理人也不承担为留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在管理人与留守人员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审理,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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