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社会责任
作者:郭军 时间:2014-09-22 阅读次数:271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很多律师讲到破产管理人问题,我觉得律师不要仅以为这是一个新的利益增长点,它可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责任,这里确实有一个社会责任的分担问题。作为破产过程中的社会责任体现在哪里呢?我们现在有一些企业说自己有社会责任,跟破产程序有什么关系呢?我觉得无论破产或重整,社会责任的担当已经在破产的过程中体现出来了。因为,《破产法》第1条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没有生存的价值还维持着,这不是有社会责任的表现。前段时期,有一些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不是市场化的做法。申请企业破产也有一个社会责任的担当问题。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大概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企业能不能破产?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有很多社会责任可以担当,企业也有很多社会责任必须担当。企业不仅仅是投资者的一个挣钱工具,企业还应当很好地依法经营、科学经营,使得企业不进入到破产程序,这才是一个很好的社会责任。第二,企业该破产时要及时破产。在市场条件下肯定会有破产问题。我们为了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也包括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能够有效地得到清偿,企业该破产的时候还是要破产。第三,企业破产是不是真破产?我们以前也谈到这个问题,有很多企业是假破产。新的破产法出台以后就不会有了吗?恐怕不会那么简单。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政府、社会包括法院各个方面都有这种责任,企业是不是真的到了破产的条件?是不是真的需要破产?它们进入破产程序以后还涉及一个问题,是直接清算,还是说在可能的前提下尽量重整,让企业再生,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责任。
整个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很多方面都可以体现。这种社会责任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从企业社会责任来看,首要就包括善待劳工,我们在破产法制定的过程中一直有一定的争论,大家有一个共识要很好地保护员工的利益。但是放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这个问题依然有不同意见。当然社会责任还有环境保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反对商业贿赂等。我觉得善待劳工,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企业破产特别是重整的过程极其重要。
我们讲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过程中,有很多地方是交叉的。破产法对一些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如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这是社会责任的分担问题和分享问题,我也觉得是一个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关系问题。所以,我们现在谈企业社会责任往往是把法定责任视为社会责任,只要给职工发了工资、交了社保,就是一个担当社会责任的企业了,捐了一点钱就是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了。其实不然,真正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怎么做得更好,怎么做得更合理。
因此,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底线,而真正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升华。怎么在执行法律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能够做到更有人性化,这个恐怕是我们在企业破产、企业重整过程中特别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所以,我们说破产程序中的社会责任有两个概念,一是企业社会责任,一是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讲的是企业自己,社会责任就更广泛了。社会责任应该说从政府到整个社会,以及我们的企业包括员工自身都有一个社会责任问题。在破产的过程中、在破产申请前有社会责任。企业遇到困难了,我们政府可以不可以伸手拉一拉?我们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职工能不能有一种自救的意识和方法?在破产程序中的问题就更重要了,包括破产清算以后,实际上破产法中对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的有所涉及。根据《破产法》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怎么把握这一规定呢?这里面确实有很多问题我们可以很好的做分析和解读。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必须有一个职工安置预案,说明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情况,是不是说我们这部破产法就没有职工安置问题了呢?也不一定,如果有能力做的安置好了有什么不好,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涉及政府、企业包括员工三个方面怎么能够更好的合作问题。这里面确实有一个要求,这个要求似乎让我们看到了破产按照市场条件,按照新破产法也要有一个对职工安置问题的说法。
对于债务人,我们也有一些要求。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是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能否努力一下进行重整,争取能够和解,在这个问题上它也有很多的责任。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过程中,我们怎么监督他履行社会责任,这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也有很重要的社会责任。《破产法》地27条规定管理人应该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不要简单地认为赚钱的机会来了,其实责任重大。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上有没有这种能力,有没有社会责任?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必要开支,哪些是必要开支?你有没有能力把它区分得很清楚?在决定和停止债务人的运营问题上,到底怎么把握,你有没有这种能力和责任感?所以,我认为在所有的问题上,在管理和处理债务人财产的时候都需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客观要求首先要对债权人负责,其次要对破产企业负责,其中也包括对破产企业的员工负责。企业破产不要让职工破产。因为企业破产了等于职工的家庭可能赖以生存的基础被打破了,所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有规定的补偿金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去调查,你要主动的去了解,然后公布,他们是当然的债权人。《破产法》第43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为了维持企业的运营,你不给职工补发欠的工资他凭什么跟你一起努力使企业再生呢?
所以,在破产过程中我们有很多可以做的工作。其他人员包括职工自身也需要有一种社会责任,不要看这个企业不行了,“树倒猢狲散”。有没有一种共同努力的意识,这个问题很重要,这里甚至包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整个破产法里面最大的亮点就是重整,标志着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恢复生机法、拯救法。作为一个管理人总想有多少拿多少,这恐怕不是有社会责任的表现。怎么样让企业能够再生,企业破产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重整制度,其中规定债权人、债务人都可以申请,要求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在破产过程中,法院、管理人可以做大量的工作。走入正规之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真正走向破产的理论上应当是少数,大多数应当是通过重整可以获得新生的,使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尽最大的社会责任,这个恐怕是我们破产法贯彻过程中的一个方向问题。
在破产过程中需要我们各个方面都有社会责任意识,使我们破产法真的变成一种积极的、向上的企业再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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