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国银行破产概述
作者:吴京 时间:2014-09-26 阅读次数:880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第二节跨国银行破产的特殊性
跨国银行破产的特殊性是由于跨国性以及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决定的,与国内银行破产及一般企业跨国破产相比,跨国银行破产的特殊性表现在:
一、破产影响的广泛性
跨国银行业务的国际性决定了其债权人的普遍性,而债权人的普遍性又预示着跨国银行破产巨大的潜在影响力。跨国银行的迅猛发展,尤其是跨国金融集团的出现,说明一旦出现破产,很可能不再仅仅是跨国企业破产的小范围影响,而酿成系统性、全球性的流动性危机。一家银行的支付困难,在银行金融系统里,很可能引发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对全球的储户产生巨大影响。
二、破产管辖的不确定性
学者们对于一般公司的跨国破产已经研究得较为透彻,而且各国对于跨国破产的一般原则以及关键制度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基于银行的特殊性,对于银行的跨国破产研究远不及一般公司。由于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的破产可能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因而各国监管机构都希望把银行置于自己的监管之下,特别是对于银行分支机构的管辖上“争论不休”。跨国银行母国认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应该由母国进行管辖;而分支机构所在国可能认为正是由于母国的监管不力才导致了银行的破产,为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分支机构资产应该留在境内,由分支机构所在国管辖。这造成了破产管辖上的不确定性。
三、破产程序的多样性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常常冒险进行高风险的活动,由此造成的风险却由储户承担。这就是银行经营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银行的经营者作为所有人及债权人授权的代理者经营着银行的日常交易,由于掌握着不对称的信息,有着从事高风险活动或者欺诈行为的激励。后文中BCCI 和巴林银行交易员李森都是典型的例子。因此,各国都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同时有些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设有存款保险制度。因而银行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公司在银行破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多国家规定只能由监管机构或存款保险公司启动银行破产程序。这与一般公司破产申请人制度存在很大不同。
同时,对于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美国银行破产中存款保险机构FDIC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直接决定银行的破产;而在英国,银行监管机构只能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判定该银行是否破产。
四、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一般跨国公司破产适用普通破产法,但对于跨国银行破产,各国法律适用各有不同的规定。目前,各国对于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模式是以英国、俄罗斯为首的国家,直接适用普通破产法;第二种模式是以卢森堡、德国为代表的部分欧洲大陆国家,一般适用普通破产法,不过在银行法中作出特别规定;第三种模式,如美国、加拿大,制定专门的银行破产法予以适用。值得关注的是,关于跨国银行破产的法律规范,不仅仅局限于银行法或者破产法,也涉及刑事领域、民事领域等,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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