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土地税如何处理破产清算的股票
作者: 时间:2014-10-02 阅读次数:2460 次 来自:法帮网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规定:
国税函〔2005〕869号
一、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二、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质权、留置权执行。
三、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营业税、城建税等由被拍卖方企业承担,由法院依法优先从拍卖财产获得收入中征收税款。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跨国银行破产的国家规则:美国
- 下一篇: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