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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破产重组业务健康发展

作者:尹正友 时间:2014-10-05 阅读次数:7678 次 来自:中国律师网

  二、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工作举措

  为了寻求整个破产重组行业在业务开拓方面的突破,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破产委)非常重视破产重组业务的开拓,积极开展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 积极宣传新破产法的理念和制度

  专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新破产法理念和各项制度。很多委员身体力行,通过培训或演讲,撰写专业文章,出版专业著作等,几乎到了“到处逢人说破产”的地步。通过宣传、培训活动,起到相当好的成效,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理解新破产法理念,知道新破产法的制度设计,潜移默化地影响整个社会的理念与选择。

  (二) 提高破产重组律师队伍业务水平

  破产委的成立,有效整合了破产重组律师队伍。为了提高破产重组律师队伍的执业水准,首先我们制订了《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成为最早落实新破产法的实务操作文件,为所有破产重组律师提供了履行职责的规范;其次,我们承办了五届破产法论坛,为律师与从事与破产有关的法官、会计师、学者提供了交流平台;

  (三)呼吁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改革

  破产申请受理难是律师业务拓展的非常大的障碍。针对这一问题,破产委一直呼吁法院对相应机制进行改革,以适应破产案件审判的需要。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限制法院在破产案件审查中自由裁量权,也给予申请人在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时以其它的救济途径;对于专业法庭设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明了可以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和专门的合议庭;对于绩效考核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积极探索能够客观反映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量的科学考评标准”。随着立案难的问题得以解决,破产重组业务拓展中的体制性障碍将被移除。

  (四)拓展服务范围

  破产重组律师业务主要就是担任破产管理人,除此之外,还有其它的服务内容为市场所需要。破产委始终在推进全方位、多层次的破产重组律师服务体系的建立,这些服务包括:

  1、 破产申请前的法律服务。如对企业的状况进行清查,对企业的资料进行清理,并且准备破产申请材料。实践证明,如果准备充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可能性明显增加,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推进相关工作更加顺利,并且可以防止无法预见的风险发生。

  2、 破产受理后的顾问服务。在破产程序中,破产重组律师可以为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出资人、拟参与重整的战略投资者的顾问,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且制定相应的方案。

  3、 破产程序参与人的代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重组律师可以作为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出资人、破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等主体的代理人,代表其参加诉讼、参加相关会议并表决、申报债权等。

  在最近的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中,一些破产重组律师全方位、全过程、多元化积极参与。破产委拟对此进行调研,并出台相关执业指引规范,促进破产重组律师拓展服务范围。

  (五)努力破除执业的区域限制

  为了实现破产重组律师资源的自由流动,破除执业的区域限制,破产委拟采取以下措施: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对于企业规模较大的破产案件,专业委员会在接受有关法院咨询时,会积极引导法院将异地律师事务所列入候选人,采取竞标的方式确定管理人,从而使优秀的破产与重组团队得以在异地获得优质案件资源。

  2、 推动异地破产重组律师团队与当地破产重组律师团队合作,间接获得一般的破产案件资源。目前,该探索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3、 呼吁建立全国性的破产管理人名册,推动法院尽量采取竞标方式确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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