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跨国银行破产的立法建议
作者:吴京 时间:2014-10-08 阅读次数:1619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六、结语
跨国银行在推动金融资本国际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随着它业务的不断拓展,全世界受其影响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这一方面增加了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同时基于“银行太大不能倒闭”理论也无形中增加了它破产的困难。我国银行也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不断迈进,2007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以54.6亿美元收购非洲第一大银行南非标准银行20%股权,成为该行第一大股东。这表明,未来跨国银行也将在中国形成,随之而来的跨国银行破产问题也将出现。本文就跨国银行破产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并就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探讨了一些可供选择的办法。
繁荣时期开展合作与困难时期开展合作是两回事。对经营状况良好的跨国银行进行跨国监管合作会很顺利且有效,这是因为这种合作对于母国和东道国而言都有利。但是,对于濒临破产的跨国银行开展跨界监管合作,则存在困难。每个国家都想把本国境内的该银行资产用于偿付本国债权人。这种情况下,还是要依赖于各国之间的合作。目前,由于跨国银行破产所涉及问题的复杂性,并没有关于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条约,《跨国破产示范法》只是把银行是否纳入调整范围的选择权留给了各个国家。但是,国际社会对于《示范法》的修改正在进行,跨国银行破产正在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欧盟在跨国银行破产国家协调与合作上显然走在了世界前列,虽然并没有解决所有的冲突性问题,但仍给其他国家树立了立法的典范。这也使我们看到了再这一问题上进行国际立法的可能性。
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合作首先需要各国作出礼让的姿态。如果一味强调国家主权,不仅可能使本国债权人受限于本国境内资产进行分配而无法最大化利益,同时也可能在本国跨国银行破产时得不到其他国家的合作与认同。当然,这并不是说放弃国家主权,而是在寻求共同利益基础上的让步和合作。由于各国在银行破产法律适用、启动程序、管理人制度、抵销权制度、优先权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影响了平等对待全体债权人原则的落实。因而各国应从修改国内法入手跨出国际合作的第一步,日本、美国都参照《示范法》修改了自己的国内法。通过各国立法间的协调,才能消除这些不平等。
同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差距,决定了跨国银行发展程度上的不同,遍布全球的主要还是发达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在进行国际立法或各国立法间的协调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本国债权人保护上资源的不足,对发展中国家债权人作出特殊保护,例如在跨国银行全球清算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诉讼的成本与法律风险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球债权人的真正平等保护。
就我国而言,首先应该建立我国的跨国银行破产法律体系,包括对于银行破产的专门立法以及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的承认与合作。对于破产制度的设计上,应该在考虑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包括破产管理人制度、抵销权制度等。同时,由于我国大型银行多以央企为主,国有资产的特殊属性使我国未来的跨国银行肯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应该从我国特殊的国情出发设计我国的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防止国有资产在破产中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将是立法的重点。
综上所述,合作与协调将是处理跨国银行破产问题的最终方式。跨国银行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其对于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也至关重要,因而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成为各国深切重视、共同切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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