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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作者: 时间:2014-10-14 阅读次数:556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清算纪要》的理解适用: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清算案件在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与审判组织的规定。

条文理解

    第一,企业破产案件作为商事案件,一般均由商事审判庭审理。根据类比原则,强制清算案件亦应同样秉持一贯标准,由商事审判庭审理。第二,由于强制清算案件一般均较普通民商事案件更为复杂,涉及利益主体更为众多,因此《清算纪要》比照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第三,《清算纪要》关于“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是倡导性要求,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数量、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但是,该倡导性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的重要指导性意见和要求,是未来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背景依据

    目前全国法院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基本模式是: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仍作为商事案件案由之一,与其他商事案件一并由商事审判庭审理;部分法院有具体审理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的合议庭分工。

    从《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到20世纪90年代,破产案件数量总体较少,自1994年之后破产案件立案有所增加,但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绝大多数是应国有企业计划内关闭的需要;《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所设计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之初,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性较弱。在这样的情况下,破产案件难以作为一种具有独特法律地位和价值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重视,而在当时的背景下设立专门的机构审理破产案件也不具有客观上的条件。在客观情况已经发生最大变化的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破产和解在实践中有所应用,而破产重整对于企业拯救更生的重要价值被逐渐认识。同时,随着《公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也日益成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改革提出了客观上的要求。

    目前的审理模式不利于提高破产类案件的审判效率。从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期限特点和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的角度看,破产与强制清算程序通常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无论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层面看,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都同样应注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在合理的周期内依法批准重整计划或终结破产程序,实现破产法律制度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在当前同一承办法官既办理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又办理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的情况下,由于破产案件不受审理期限的限制而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大、审限短,故难免造成承办法官案件压力大、精力不足而不得已地放慢破产与强制清算程序的进行,以致令周期本已较长的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更加漫长。这些弊端在《企业破产法(试行)》阶段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

    目前的审理模式不利于提高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审判质量。两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面广量大,远远不止于《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涉及物权、债权的法律关系至少包括企业财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回权、抵消权、撤销权、别除权、无效行为、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等。除此以外,还需了解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协调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工作等。在目前的模式下,审理破产案件中涉及的这些具体问题的复杂性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专业集中的审理、研究,在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严格、准确理解以及能力和经验欠缺的情况下,对于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工作难以作出正确处理。

    因此,改变目前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专业化是人民法院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的要求,是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地法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实现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的专业化审判。

    关于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的专业化审理问题,域外经验值得借鉴,在西方发达国家与地区,破产案件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一般均已实现专业化审理。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依级别从低到高,公分为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联邦最高法院3个层级。破产法院是依据1978年破产法典新创建的法院机构,破产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下的一个分支“单位”。破产法院由国会在联邦地区中设立,全美94个联邦地区法院下现共有90家破产法院。破产法院的法官属于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由当地巡回法院任命,任职年限为14年。在纽约为例,纽约联邦地区法院按东南西北划分,共下辖东区、南区、西区、北区4个破产法院。纽约南区破产法院位于纽约市的曼哈顿区,该法院近年来先后审理安然公司、世通电信、克莱斯勒汽车、通用汽车、雷曼兄弟等一批将总部设在曼哈顿的大集团公司的破产案件,逐渐引起全球的瞩目,并成为美国最著名的破产法院。

相关原理

    在《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初构建成立破产庭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第一,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收案压力已经出现,原有审理模式的弊端尚未达到极值时,使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合理化,从而达到优化审判资源的效果,并可以在破产庭成立之后根据实践情况较为从容的调整、改进,此时成立破产庭,当不属于亡羊补牢,也已不是未雨绸缪,正是恰逢时机。第二,《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法(试行)》在具体制度上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对新制度适用的规定较为原则,配套司法解释目前并不完善,施行之初,对法的理解适用需要司法实践的过程,集中办理企业破产案件,在实践中归纳问题、进行调研为制定司法解释提供参考,也为破产调研工作提供了平台。

审判实务

    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要领域与关键切入点,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改变目前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专业化是人民法院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的要求,是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地法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实现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的专业化审判。经济发达、受理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较多的经济发达地区,应当尽可能率先实现这一目标,为全国法院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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