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议事机制
作者: 时间:2014-10-18 阅读次数:1126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清算纪要》的理解适用: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清算中清算组议事机制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旦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其原有的经营管理机关(董事会)即处于被冻结状态,作用殆失。取而代之的法人机关为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可见,清算组乃清算中企业法人的临时机关。清算组对内为公司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和诉讼活动,原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机关依然存续,但丧失其实际地位。此时清算组在公司中的地位类似于董事会,即在强制清算期间,公司执行机构已被清算组取代,因此,清算组的议事机制可以比照《公司法》第112条关于董事会的议事机制的规定,清算组各成员均享有表决权,就清算事务发表意见,一人一票,共同决定清算事务。清算组决议应以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由于清算组成员有可能由公司内部人员,即原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组成,可能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本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制度,即与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虽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如果因此而无法形成多数决,导致清算组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决定。
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回避表决而未回避的,债权人或清算组的其他成员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撤销权。
背景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36条规定:强制清算事务应当由全体清算组成员共同决定。清算组成员为三人以上的,按下列表决程序决定:(1)对清算事务作出决议的,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按照人数投票,并以简单多数决方式作出决定;(2)对处分财产、放弃权利、确定清算分配方案作出决议的,应经清算组成员人数2/3以上通过;(3)清算组成员与决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决定。与决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议,债权人或清算组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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