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整——困境企业的重生之道
作者:辛志奇 王鑫 时间:2016-01-07 阅读次数:8020 次 来自:新浪博客
困境企业拯救的现实意义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以无力偿债为基本标志的企业财务困境,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难题。在国内,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形势同样严峻。一方面,大量传统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在外需下滑、内需增长缓慢的情况下,伴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行业环境恶化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资产负债率大幅攀升、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而在诸如煤炭、钢铁、光伏以及造船等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中,部分行业或地方的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困境的报道已屡屡见诸媒体。另一方面,随着宏观调控下银根紧缩、银行信贷规模压缩,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融资的难度在不断加大,而市场融资利率水平的不断走高也带动企业融资成本不断攀升,导致很多传统行业的盈利状况进一步恶化,加剧了资金链的紧张状况。除此以外,在融资渠道短时间内无法有效拓宽的情况下,国内很多地方兴起的企业“互保联保”这种抱团取暖的业务模式解决了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题。然而一旦企业间的担保链条任何一环出现断裂,就存在引发银行催收风暴,触发大面积的企业资金链危机,导致整个链条上的企业陷入困境的风险,并进而可能严重影响区域内的市场经济环境及金融生态环境。
以上种种风险一旦爆发,最终都表现为企业陷入严重的债务困境,资金链断裂,经营陷于停滞,触发严重的债务违约,大量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甚至可能陷入资不抵债的状况,完全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在这种背景下,拓宽并创新针对困境企业的拯救手段,寻求行之有效的困境企业拯救机制,从而借助市场手段、市场资源实现困境企业的重生,无疑对于困境企业脱困、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保障职工权益、股东利益、乃至维护地方区域内的市场经济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困境企业的传统拯救方式及弊端
针对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传统的拯救机制主要采用债务重组或资产重组等方式,通过为困境企业“减包袱”或“输血”的办法,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恢复债务清偿能力。如果借助以上手段仍然无法帮助企业成功脱困并恢复企业的盈利“造血”机制,则随着困境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的进一步恶化,企业可能彻底丧失拯救希望,最终被迫走向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将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变价分配给债权人,消灭企业的主体资格。
1. 困境企业拯救的传统方式
(1)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自愿达成修改债务清偿条件的协议,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从而提高其偿债能力,以期最大程度偿还债务,并避免由于采取立即求偿的措施(例如司法诉讼及执行程序)而导致债权的更大损失。按照主要承担损失的对象不同,可以将债务重组分为外部重组和内部重组,前者是主要利用政府或者大股东等外部力量对债务进行重组,而内部重组则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清偿债务。实践中,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 以资产清偿债务,例如以物抵债;
● 债务资本化(债转股),将债权转为公司的股权;
●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债务转移、变更担保、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债务结构的调整,改善困境企业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减少近期的债务本息支出的压力,能够使企业赢得喘息的时间,缓解短期负担。但债务重组仅能解决企业的短期债务危机,对于资产质量不佳且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来说,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通常是指对于资产盈利能力较差的企业,通过对公司现有经营性资产实施剥离或进行资产置换,同时注入其他优质资产的方式,来改善企业的资产质量,从而恢复和增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一般情况下,资产重组能够解决企业的经营危机,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并增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或潜在债务风险较大的企业,即便是成功实施资产重组,仍存在被债权人继续追索的风险。此外,对于同时存在债务危机和经营危机的企业,一般会通过第三方承债式收购企业现有资产的方式来解决,但由于原有的债务未得到合理的削减,第三方在承接资产时往往需要支付更高的重组成本。
2. 传统机制存在的弊端
(1)债务重组谈判受制于复杂的博弈关系,谈判过程缺乏效率。
在传统的债务重组模式下,债务人需要逐个债权人展开谈判并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由于不同债权人在内部决策机制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往往导致不同债权人之间(如抵押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之间、金融债权人与经营债权人之间)存在复杂的博弈关系,很难形成一致的利益诉求。因此,每一家债权人对于债务重组方案实质上均享有“一票否决权”。而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债权人削减债务的动力不足,且均希望获得优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以上复杂因素,如果债权人的数量较多,任何一家重要债权人的反对都可能导致债务重组方案的“流产”,这不仅导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谈判过程缺乏效率,达成债务和解方案的难度极大,无疑也会显著增加债务重组的成本。
(2)债务重组方案仅对谈判各方有效,难以一揽子解决债务问题。
在传统的债务重组模式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已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仅对协议各方有效,对于未参与债务重组谈判或者虽参与谈判但最终未签署协议的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此类债权人仍然可以继续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此获得更高比例的清偿。此外,由于缺乏普遍性的司法约束力,其他未知的潜在债权均无法纳入已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一揽子解决,债务人在完成债务重组后仍对此类债权负有全额清偿的义务,而无法通过债务重组化解潜在的债务风险。
(3)难以有效锁定债务总额,大大增加谈判的风险。
债务重组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外的自行重组安排,能否达成重组方案完全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反复磋商。由于缺乏司法强制措施,除非债权人基于谈判让步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含罚息和其他孳息)的债权,否则原有债权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均不停止计息,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还存在加倍计收延期履行债务期间利息的情况。由于无法锁定债务总额,且债务重组谈判的周期长短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债务重组的成本不断变化,难以有效锁定风险,进而会大大增加谈判的难度。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论债务人财产的概念、性质及构成范围
- 下一篇:涉破产企业劳动争议诉讼不必仲裁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