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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奥明能源有限公司重整案

作者: 时间:2021-11-16 阅读次数:441 次 来自:法制现场

案情简介

江苏奥明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奥明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5日。自2018年12月以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下称新吴法院)执行局受理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1件,执行标的总计约500万元。经执行查明,该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仅有的80余万元银行存款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其持有无锡奥明新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已被法院冻结,公司已不再经营。

2019年9月29日,经河南显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新吴法院裁定受理奥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奥明公司管理人。奥明公司的财产除现金约94万元及股权投资、部分应收款外,无任何实物资产。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奥明公司股东杨宏伟申请重整,称奥明公司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和扩大产能,打通了上下游的产业链,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目前仍具备上下游资源的整合能力,且奥明公司在前期持续投入研发储备的硅片切割液高效循环利用系统和金刚线超细线化切割及配棒技术秘密仍具备一定的重整价值。为证明企业有挽救价值、重整具有可行性,意向投资人王央文缴纳了45万元的保证金。

2020年7月2日,新吴法院裁定对奥明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7月10日,管理人公开发布了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王央文按招募公告要求向管理人提交重整竞价招募文件,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20年8月18日,新吴法院裁定批准奥明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奥明公司重整程序。2021年1月,招募投资人王央文按约定向管理人支付剩余投资款405万元,目前重整计划正有序执行。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企业破产法》进行审理,可以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产法院应当发挥破产案件审理优势,集中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置,使破产企业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可以通过重整、和解实现债权清偿,破解执行程序手段单一的僵局,化解执行难。

裁判要旨

该案为新吴法院执行转破产清算后又转重整程序的案件,体现了破产程序在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帮助破产企业涅槃重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 落实“执转破”制度,有效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加大对僵尸企业清理力度。本案系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案件,因执行手段单一,无法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利益,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选任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处置和分配,极大减轻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压力。同时,破产程序除破产清算程序外,还能选择重整、和解,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手段获得偿债资金,使债权人最大限度获益。本案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重整,使得“无产可执”、“无产可破”案件债权人获得部分受偿。

二、 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对企业的挽救作用,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部分企业虽然陷入财务困境、正被法院执行,但可能仍有市场潜力,具有挽救价值。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及和解程序可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调整财务结构、盘活资产、恢复运营,既能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又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矛盾发生和蔓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后又转重整程序,帮助企业实现再生,最终使劳动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他债权获得远高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高比例清偿。

三、 重视对重整可行性的识别和审查,提高重整成功率和破产审判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法院应当注意对重整可能性、重整计划可行性的审查,以降低重整期间转入清算程序或者因重整计划执行不能再转入清算程序的风险。本案中,奥明公司无固定资产、无无形资产、不再经营,故法院和管理人加大了对重整可行性的审查。管理人认为应当先确定意向投资人并由意向投资人预交保证金、承诺参与重整,才能证明奥明公司有挽救价值,有破产清算转重整的可行性。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前,意向投资人王央文就缴纳了45万元保证金,极大提高了重整的成功率,保障了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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