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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蓉、徐阳光:“执破衔接”之问题与对策研究

作者:韩蓉、徐阳光 时间:2016-07-29 阅读次数:8144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注释:

  [1]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发布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013.22万件,执结944.02万件,同比前三年总数分别上升40.02%和28.13%。

  [2]参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2016年3月),载“中国法院网”,2016年6月18日最后访问。

  [3]江伟、肖建国编:《民事诉讼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版,第419页。

  [4]尹伟民:“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2期。

  [5]陈志鑫:“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困境与进路”,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年第6期。

  [6]王欣新,徐阳光:“中国破产法的困境与出路——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下降的原因及应对”,载王欣新,郑志斌主编. 《破产法论坛》(第九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第33页。

  [7]陈志鑫:“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困境与进路”,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年第6期。

  [8]参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2016年3月),载“中国法院网”,2016年3月26日最后访问。

  [9]徐阳光:《认真对待破产法》,载《月旦财经法杂志》第38期(2016年5月)。

  [10]参与分配制度的例外适用情形被扩大适用的原因:第一,破产程序启动难;第二,《执行规定》第96条中的标准之一“歇业”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存在解释的空间;第三,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也为了避免债权人的申诉上访压力,执行法院难以坚持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实现债权。正是由于对企业法人扩大适用了参与分配制度,加剧了执行积案与“破产法困境”的问题。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363页。

  [11]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调研情况的报告》,2016年6月10日最终访问。

  [12]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363-1364页。

  [13]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364页。

  [14]王欣新:“破产与执行程序的合理衔接与转换”,载《破产法论坛》第九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

  [1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或者依法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组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破产:(一)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的;(二)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三)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的。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或者依法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组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执行债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破产:(一)多个执行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均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无先后受偿顺序的;(二)多个执行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共同或者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无先后受偿顺序的;(三)一个以上执行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优先清偿申请人的债权后仍有剩余,其他申请执行人无先后受偿顺序的。

  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执行债权,执行局已对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分配财产前应当先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按照财产保全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后顺位的申请执行人如要求按比例分配,应当在释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破产申请的,执行局应当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移送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破产申请的,执行局按照财产保全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财产。

  [16]郭毅敏:“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载王欣新,郑志斌主编. 《破产法论坛》(第九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第13页。

  [17]徐阳光、殷华:“论简易破产程序的现实需求与制度设计”,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7期。

  [18]徐阳光:“破产案件审判庭设置的正当性证成”,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25日第7版。 

  [19]杜万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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