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重整的方式与中国本土实践创新
作者: 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1217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发言人:孙 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出售式重整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思考
刚才,王教授精要地给大家介绍了出售式重整的概念以及出售式重整较之存续式重整的优势,我主要给大家汇报一下我们的实践探索以及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困惑,我主要汇报三方面问题:第一,我们有一个淄博中院审理的公司重整案子,再联系一下美国通用公司重整案,提出我们的一个困惑。第二,略微探讨一下商法上的营业转让。第三,提出一下建立我国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的思考。
首先,介绍一下淄博中院审理的一个巨创纺织品有限公司重整案件。该破产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指定了管理人,之后经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巨创公司资产直接托管给一个战略人,由第三方直接接管公司运营资产,职工恢复了生产。之后管理人向法院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和财产变价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经过了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里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组讨论通过,并且经过了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财产变价方案也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最后交付执行重整计划,目前重整计划基本执行完。财产变价具体的情况是,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在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之下以不低于财产评估值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变价。财产变价过程中,运营资产包括了担保物权,债权人主要是银行。除了一家银行不同意由第三方接管运营资产以外,其他银行都同意由如意公司直接按照评估值2.5亿把担保财产接收过来,超过抵押物价值部分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受偿,普通债权要做一定让度。对于无抵押的,以议价5600万购买无抵押财产。同时,如意公司接受了聚创公司全部职工。
重整计划草案是担保债权就抵押物部分全部受偿,余额部分在第一次普通债权分配时候不参与分配,银行则做了一定让步,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部100%受偿。对于普通债权来说,淄博中院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进行了差额累计受偿,5万以下100%受偿权,5万元以下按照6%的比例清偿。
再联系美国通用公司重整案,通用公司根据美国破产法第363条进行资产出售的申请,他们的操作把通用公司的运营资产和品牌出售给一个新设立的壳公司,壳公司可以成为新通用,老的通用公司成为汽车清算公司,主要是通过美国破产法第11章规定的重整计划,像王老师刚才介绍的,将原老通用公司剩余财产以及老通用公司所取得的新通用公司的股权在老通用公司无担保债权人之间进行分割,之后老的通用公司破产终结。
新通用公司收购老通用公司资产的对价是什么呢?包括新通用持有的对老通用破产申请以前的债权,以及破产申请以后的DIP贷款债权和股权,最后是要承担老通用转过去的营业资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老通用产品责任。美国破产法365条规定的重整模式,没有像我们刚才所介绍的我国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他们没有这个程序。直接走的363条规定的将破产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一个或者数个实体,无论这个实体是不是在重整计划之前成立的。在出售合同中,新设的实体要承诺承担原破产公司的部分债务,但是,资产出售的话,法院要经过召开听证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两个案例带来一个疑问,什么是出售式重整?王老师也说到出售式重整将债务人具有盈利或者全部或者主要部分出售给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把转让营业的违价以及拟破产企业其他财产进行清偿,清偿之后,原企业破产终结,原来企业走破产清算程序。
这就引来一个问题,什么是营业转让?商法上的营业转让又区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包括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积极财产里包括物和权利以及事实关系。事实关系主要指专有技术、信誉、顾客关系、营销渠道、地理位置、创办年代。在英美法系,尤其美国,认为资产除了包括厂房、设备以及建筑物等有形物之外,还应该包括商标、专利、租借权益等。关于营业转让就是进入营业财产定义的债权转让合同,就营业的法律关系怎么处理,原来的债权债务怎么承担都有规定。我国营业转让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重整方式?大家可以看看破产法25条、26条、69条相关规定,并没有安排在破产重整章节里,破产重整章节第八章显然只针对存续型重整。淄博中院审理的巨创重整案,重整计划不仅经过四个表决组同意,而且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防止一切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瑕疵。在我国,我们认为目前在法律制度上还没有正式把营业转让出售式重整作为重整方式,我们的操作是尽量取得债权人同意,把它作为一种合同进行处理。
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中央和最高法院一再指出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如果是司法程序之外的,会受到企业法人财产的影响,财产到哪里,债务必须追到哪里。如果要促成资源优化配置,应该建立我国出售式重整制度,首先要在商法总则里规定营业转让制度,其次要在破产法里规定重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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