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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的方式与中国本土实践创新

作者: 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1217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5、评议人:尹正友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出售式重整这件事情,实际当中怎么操作的呢?简单讲,把有价值的资产、业务、人员、知识产权、正在履行的合同以及其它授权性文件等等整体打包,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实施转让,简单讲就是你们刚才讲的营业转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实践当中进行了正当性分析,简单讲,正当性分析也就是说在活的情况下转让的价值要高于死了以后分拆以后的价值,我们是有正当性分析的。

  再说法律依据,在操作这件事情时候,法律依据也是有的,一个是我国破产法第26条规定,如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而需要实施第69条所规定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这个话是反着说,要反着理解就明白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如果实施了第69条所规定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需要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就是说这个事情只要履行一个必要的程序,这是可为的,我们是这么分析的。第二,我们操作时候,破产法第112条这么说的。有的人开玩笑说当时立法时候是不是写漏了几个字,甭管写漏了还是怎么着,现在条文摆在那里。112条是这样规定的: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变价出售,破产企业整体可以进行出售,操作这个事情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现在纠结在哪儿?我们痛苦和纠结的不是这,困惑在于,是按照重整表决程序还是按照破产清算中变价方案的表决程序?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过债权人会议一般多数就可以通过,并且在表决的过程中担保债权人按照司法解释所说的也只是算人头而不算金额,因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这么表述的:同意的到会人数过半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而我们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纠结就在这。

  我再延伸说一下,在实践当中,我们要实施这个方式,其中一个重要考虑在重整表程序当中有些走担保债权过不去,金融机构可能有内控程序。实践中怎么操作的呢?简单讲,比如说有一个困境企业,现在直接走重整程序搞不定,不能通过正常表决程序通过,怎么办呢?现在把所有的东西经过正常破产程序变价卖掉,卖给一个虚拟的公司,这个公司成为一个净壳,再进行表决,是一个空壳,我再变价,比如用一千万卖掉,然后再把东西合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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