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志辉 | 葡萄牙破产法的嬗变及其在澳门之适用
作者:何志辉 时间:2017-02-06 阅读次数:14725 次 来自:破产法茶座
三、尝试摆脱法国影响之葡萄牙单行立法及其变易
随着近代葡萄牙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在1833年《葡萄牙商法典》颁行后,为补救法典在商事法制方面的不足,为数可观的单行立法也陆续涌现,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隐名公司及股份公司(1867年6月22日法律)和工商业商标(1883年10月23日训令)等新兴部门法。制订更新的统一商法典,成为19世纪后期葡国立法者和法律家的新任务。
1859年,葡萄牙政府为此目的,任命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但这个委员会以及后来的委员会,均未能真正做好这份工作。为此作出实质贡献的核心人物,是葡萄牙法学家贝罗(Veiga Beir?o)。贝罗先生负责起草这部新的商法典时,努力摈弃1833年商法典编纂模式的影响,改分为卷、编、章、节、分节、条款,对商事法律规则进行更为理性的系统化编纂。
1888年6月28日,这部面貌焕然一新的《葡萄牙商法典》被正式核准。同年8月23日,法典公布于《政府公报》。1889年1月1日,法典在葡萄牙生效实施。法典最初有四编,共749条,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编,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定。这是商法概论部分,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事能力与商人、商业名称、商业账簿等方面。第二编,各种商业合同。这是商法典的重心内容,涉及公司法、票据法、银行法、保险法等内容,下分二十篇。第三编,海商规则,包括海运、海上风险保险、弃船、风险合同、海损、被迫进港、船舶碰撞、海上救助与援助。第四编,破产规则。
该法典之第四编在立法理念及技术上均有进一步发展,表现在不仅整合了传统的破产规范,亦吸收了罗马法和1883年《意大利商法典》关于破产的若干制度及精神,例如实施商人破产主义,以停止支付作为商人的破产原因[8],等等。
不过,因应葡萄牙国内商事法律改革之需,原本纳入商法典的破产法规则,在后来不断陷入“独立还是归并”的问题争议及伴随而来的技术调整中。
1899年7月26日,葡萄牙核准单行法律——《葡萄牙破产法》。《葡萄牙商法典》于是删掉第四编,只剩691条。这部商法典此后还有不少增删变易,广泛涉及商事合伙、票据(汇票、支票和本票)、银行组织、工业产权、保险、海商合同、债券发行、动产有价物等内容[9],其他方面的补充和修订也在持续进行,且延续至20世纪80年代仍未断绝。但无论如何变易,破产规则都不再纳入商法典的体系之内。经过狂飙突进式的法律本地化运动之后,1999年11月1日颁行的本地化法律——《澳门商法典》,同样排除了破产规则。
当然,独立出来的《葡萄牙破产法》并未持续多久,又被纳入新的程序性法典之内。1905年12月14日,葡萄牙颁行整合了多项程序规则的《葡萄牙商业程序法典》,将原来的破产法视为程序法规范。至此,破产法由最初被界定为商事实体法的性质,转而纳入到特别程序法的体系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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