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志辉 | 葡萄牙破产法的嬗变及其在澳门之适用
作者:何志辉 时间:2017-02-06 阅读次数:14726 次 来自:破产法茶座
四、葡萄牙破产法在近代澳门的延伸与适用
葡萄牙破产规则在早期澳门的适用,仅见于澳门葡人社会内部,不能对澳门华人或在澳门境内的其他国家人士产生效力。
从1833年《葡萄牙商法典》颁行到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诞生之前,澳葡内部司法机构适用破产规则处理的讼案,很少见诸澳门的历史档案。笔者遍查文献,所知者仅见一宗: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4月23日,澳门土生葡人辛德曼(Jo?o Hyndman)以他本人及其子女的名义,向寓居澳门的巴斯商人希尔治皮·鲁斯托姆治(Heerjeebhoy Rustomjee)提出诉讼。被告为当时著名的鸦片商,1840年后一直租居辛德曼家族在澳门南湾大马路第34号公馆,年租金600元。到1845年时,被告因经济破产,不仅拖欠房租,还无力支付按金,故被辛德曼家族告到澳门法院。被告还欠另一澳门葡人戈麦斯(António Gomes)的债,故澳门法院于当年12月1日下令封存其家俱为抵押[10]。当然,澳葡商人在澳门境内的商业竞争从未根绝,在弱肉强食的自由竞争时代,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必然不乏其事。
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的颁行,可谓赶上了生逢其时的历史契机。因为1887年清政府与葡萄牙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以双边国际条约方式确立了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的政治地位,葡萄牙据此延伸本国所有法律于澳门的行为,便具有所谓正当的法理根据[11]。这部刚刚生效的《葡萄牙商法典》当然也不例外,顺理成章就在澳门获得了所谓法理意义上的全面适用之效力。1888年6月28日,葡萄牙主权机构核准《葡萄牙商法典》的海外效力。该项核准之第7条指出:“法律授权政府在听取海外省管治机构的意见后,根据各海外省的实质需要,作适当修改后延伸适用于各海外省。”
1894年2月20日,葡萄牙着手统一海外管辖地区而展开司法改革,因之通过《海外司法管辖条例》,其中规定“1888年商法典被延伸适用至海外”[12]。该项改革的意义十分重要,涉及葡萄牙海外属地的司法组织、有关实体法的适用等方面的统一化。澳门正是在此改革之后,依据统一司法管理体系的要求,将澳门地区设定为葡萄牙司法体系中的“法区”,据此而改造了华政衙门的职能体系,创设了近代性质的澳门法区法院[13]。同年4月27日,《海外司法管辖条例》公布于《澳门宪报》[14],意味着《葡萄牙商法典》亦在澳门延伸适用,其效力延至1999年11月1日《澳门商法典》颁行为止。
自1894年至1976年,针对《葡萄牙商法典》作出的后续补充或修订,以及相关的单行法律,亦源源不断地通过《澳门宪报》延伸适用于澳门。其中较为重要的法律,包括1901年《有限公司法》、1959年《商事登记法典》及其他相关的修正案;较为重要的法令,包括1940年关于公司召集大会股东选举权利解释的第12251号法令、1971年关于海商法修正案的第679/73号法令、1972年关于股东大会股东之表决及订定有同等表决权之股东歧见处理的第154/72号法令、1973年规范公司合并及分裂事项的第598/73号法令,等等[15]。
但要指出的是,这些法律及法令在澳门的直接强制植入,并未充分考虑澳门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条件而予调整,因而在带给澳门社会以近代欧洲商法体系的同时,也使澳门原有的商事习惯及律例体系失去地位。裹挟其中的葡萄牙破产规则,同样不能幸免于此历史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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