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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作者:杨 光 时间:2017-02-22 阅读次数:11458 次 来自:法治研究

  五、董事如何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前述都是以第三人的视角对董事信义义务进行阐述,以下将站在董事的视角对其如何更好履行信义义务提出建议。

  董事在破产程序中将面临越来越多的监督和越来越大的压力。董事必须保证自己的权利不会被控股股东、债权人或其他中介机构侵蚀。同时,在重整程序、现金担保安排、假马竞标(stalking horsesales)、锁定协议中,董事必须继续履行信义义务,对公司负责,并作出合理的商业决定。

  但随着破产法更加强调对债权人的保护,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董事承担责任的风险,以便使董事在重整程序中可以尽力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行事,而不用顾及可能招致的责任。比如,美国破产法规定,董事必须在获得破产法院的同意、举行听证程序、公告相关事项后,才能转移或者出售公司资产、通过提供担保对外借款、撤诉、调解或者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此外,债权人会议也为董事提供了保护机制。根据非担保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组协议和交易行事的董事,只在有限的情况下才被认定违反了信义义务。

  第一,尽快设立破产法院或者破产法庭,对董事进行指导。在作出重大决定时,若涉及股东、管理层、债权人、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该决定作出之前应得到法院批准,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向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邀请相关各方参加听证会。

  第二,将“公平对待债权人”的原则落在实处。在破产程序中,同种类的债权人应获得平等对待。只有在进行合理、全面的商业考量后,才能对单一或者一部分债权人优先清偿,或者使单一或一部分债权人劣后受偿。当然,重组协议和法院命令不得包含违反债权人公平原则的内容。

  第三,密切关注关联交易。与内部人(如董事、高管、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受到严格审查,若该类交易并非发生在正常的公司运营中,还应得到法院批准。因此,在审查债务人与其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的交易时,董事应当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并及时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获得建议,以保证该交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四,适用“信托基金”理论,切实保护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董事应作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受托人,公司资产应界定为信托资产,从而使董事承担信义义务具有理论基础。如此一来,董事的关注点应在于管理公司资产并促使公司利润最大化。此外,董事为了保证公司资产增加,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否对公司的部分业务进行重组、是否接受其他的重组选择。总之,在管理公司资产与设计重组协议时,应着重考虑公司资产的增值,并保证公司资产面临较小风险和消耗,而不是考虑何种利害关系人会从中获益。董事在设计重组协议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董事应当保证重组协议是在善意且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设计出来的。最后,董事还应当保证按照此协议进行重组后公司不会陷入破产清算的泥沼或者需要再一次进行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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