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池伟宏:论重整计划的制定
作者: 时间:2017-09-18 阅读次数:1118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结语
本文以重整计划的制定为轴,对管理人管理模式下重整计划制定的内容(债转股是否采用多数决表决制等)及提交期限,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重整计划的制定是否应当经债务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债权人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协商和谈判权,投资人的参与权和选定程序以及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制定的衔接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除了亟需完善直接涉及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的基本制度,笔者注意到,中国破产重整制度对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重整计划制定重视度不足,缺乏制度保障,存在立法缺陷。因此,笔者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基本贯彻了注重和强化利害关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协商和谈判权的思路,而这种思路是基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程序参与权的理念,也是基于通过事前的参与协商促进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并法院批准,最终提高重整成功率的重要实务需求。
通过本文对重整计划制定环节的分析,笔者也注意到中国破产重整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已经呈现如下潮流和特征:1.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逐步推行;2.债权人在重整程序的参与度逐步提高;3.金融在破产重组中的作用逐步凸显;4.预重整及非公开谈判的重要性日益获得关注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今后更深层的探索和研究。
Abstract: Reorganization plan iscentral to 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The formulation and filling ofthe reorganization plan works as a key process in the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Regarding the flaws that exis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legislation, theformulation and filling of 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plan in thereorganization system prescribed by the Chinese bankruptcy law forms a starkcontrast to the huge demand for rules, resulting in the imbalance of supply anddemand.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it is necessary to learn from comparative lawin theory while drawing experience in practice in order to fill the gaps withinthe system. From a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erspective, this article considersfrom varying parties including administrators, debtors, creditors, buyers and involvedbankruptcy specialists, in exploring a number of issues concerning theformulation and filling of the reorganization plan. These issues include thefeasibility and applicability of procedures of debt-to-equity swap,reorganization planning of debtor-in-possession and board resolution, thenegotiation and bargaining rights of creditors and creditors committee inrespect of making reorganization plan, the selecting procedure of buyers, theconvergence between prepackaged reorganization plan and reorganization plan andso o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study of basic theories in terms of formulationof the reorganization plan by an administrator or DIP, and considers the perspectiveof strengthening the bargaining rights and negotiation rights of interestedparties in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Key word: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formulation and filling of reorganizationplan; debt-to-equity swap;creditors committee
* 池伟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庭审判长。
[1]《企业破产法》将表决通过之前的重整计划称为“重整计划草案”,其实质内容并无差异,故笔者为方便表述且避免歧义,全文统称为“重整计划”而不作区分。
[2]亲债务人及精英化破产律师取代破产管理人成为案件的主角是美国联邦破产法发展史的两个鲜明特点。虽有不同点,但中国的破产专家(破产重组律师与会计师等)在破产重整实践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美]小戴维.A.斯基尔:《债务的世界-美国联邦破产法史》,赵炳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51页。
[3] [美]大卫.G.爱泼斯坦等:《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57页。
[4]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版,第272页。关于比较法上的绝对优先原则,参见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版,第485页。
[5]《银行被坑250亿江西赛维破产清算被强裁执行》,载和讯网 http://bond.hexun.com/2016-10-10/186340909.html,浏览时间:2017年4月17日。
[6]此时,对于强制批准,债权人如何进预防和救济是制度建构和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德国、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规定重要的破产裁定都可以上诉,中国《企业破产法》对强制批准裁定未规定债权人有上诉权属于立法缺陷(详见,刘敏、池伟宏:《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0期),第102页)。从当前实务的探索来看,出于慎用强制批准权的理念出发,管理人、债务人和重整投资人应当与反对债权人进行充分协商,法院也要优先考虑重整计划的修订或者保护条款等方法。即使迫不得已要强制批准,法院也要给予反对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表达意见机会,包括采用听证程序等。作为债权人和债权人顾问角度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等的作用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详见本文第三部分)并确保资产估价判断客观公正,因为评估审计机构的估价作为第三方意见常常会成为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一个重要依据。
[7]中国的实践中也开始关注和强调此类新价值理论,例如,任一民:《困境企业自救之路的堵与疏》,载王欣新主编:《破产法茶座(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版,第61页。
[8]美国破产法协会:《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报告》,何欢、韩长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版,第210页。
[9]同上,第210页。
[10]《东北特钢债转股夭折,将启动破产重整方案》,载腾讯网 http://finance.qq.com/a/20160921/029715.htm。浏览时间:2017年4月16日。该案中,笔者以(法庭外)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和(法庭内)债权人会议主席代表身份(重整计划联合制定组成员)参与重整计划制定,但本文中的观点与本案具体案情无关,仅代表个人学术意见。
[11]胡文勇、简青:《银行参与债转股的案例分析》,载《中银调研》2017年第2期。
[12]王欣新:《谈债务困境企业的商业银行债转股》,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2日。
[13]王卫国:《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40页。
[14]广西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例——北生药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_ST慧球(600556)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http://guba.eastmoney.com/news,600556,36796936.html,浏览时间:2017年4月20日。
[15][美]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816页。
[16][日]山本和彦著:《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11月版,第154页。
[17]引自中浩A3重整计划。
[18]池伟宏:《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框架及运行机制》,载王欣新主编:《破产法茶座(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3-54页。
[19]关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详见王佐发:《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三章。
[20]美国破产法协会:《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报告》,何欢、韩长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版,第225-226页。
[21]事实上,《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批准裁定未规定上诉权 (《企业破产法》第86条)。
[22]例如,《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换言之,个别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23]详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破03-3号决定书。
[24][美]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48页。
[25]除此之外,在美国,根据不同的权利人组而可以设立不同的债权人委员会,例如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担保债权人委员会。这一点中国《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仅设立一个债权人委员会,即债权人委员会由无担保债权人代表、担保债权人代表,甚至还有债务人的职工代表作为不可缺少人选组成(《企业破产法》第67条第2款)。但是,这些来自于不同组别的债权人之间因为存在对立的利害关系,会妨碍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案情需要,是否可以像美国一样设置不同组别的债权人委员会,是今后实践中值得探索的问题。
[26][美]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56-757页。
[27][日]山本和彦著:《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11月版,第154、203页。
[28]王欣新:《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342页。
[29]王欣新:《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5月版,342页。
[30]在“去产能”背景下,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少破产清算,多兼并重组”政策指引下,破产并购领域再一次迎来难得的市场投资机遇。投资的最大风险在于不确定,破产并购因为涉及复杂的债务重组,在当前破产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环境下,潜在债务风险不可小觑,投资人担心的是破产重整程序终止之后又出现新的未申报债权补充申报或者出现意外的法律政策风险。就此问题,最高法院在2016年推出的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建设目标之一就是解决破产信息不对称导致重整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及时提供全面完整的破产案件信息给予投资人充分的投资信心。
[31]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7民破1号重整案。
[32]详见哈慈股份重整计划。
[3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破字第27、28、29号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迅宝环保有限公司、迅宝股份公司系列重整案。
[34]详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破字第 26 号重整案民事裁定书,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szse_sme/bulletin_detail/true/1202782097?announceTime=2016-10-25。浏览时间:2017年4月20日。
[35]广义的“预重整”在国外包括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又分为申请第11章重整程序之前已制定重整计划并经多数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pre-packagedChapter11模式和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事前契约的pre-arranged Chapter 11模式;二是在英国和日本普及的法庭外债务重组模式。详见金春、任一民、池伟宏:《预重整的制度框架分析和实践模式探索》,载《法庭外债务重组》(第一辑),第107页。
[36]详见同上,第115页。
[3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
[3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4号重整案。
[39]Pusateri法官认为,在有相互竞争的方案出现时,竞争者不应当通过参照对手的方案来展开谈判,然后再提出新的方案和披露说明,从而达到以新方案之长攻击对方方案之短的目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没有得到类似的机会。引自[美]大卫.G.爱拨斯坦等著:《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2页。另外,关于美国《破产法典》第363条出售,参见贺丹:《通用公司重整模式的破产法分析》,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2卷,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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