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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综述

作者:邹爱华 时间:2012-06-19 阅读次数:1922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 破产重整申请审查与受理的标准

    (一) 基本原理

   《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企业重整的条件以及审查的方式方法,法律在此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企业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的充分的自由裁量权。重整是企业在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

    (二)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 要点阐释

    上述第71条的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案件时裁判标准不一,如何理解和把握企业重整的条件、确定企业是否应重整,是实施破产法需解决的问题。

    1、 企业进行重整的条件

    企业进行重整的条件为: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经债权人同意。由于企业是否有拯救希望,本身是一项市场判断,因此法院在进行重整审查时不仅要依据司法规则进行判断,还要根据重整的经济属性进行判断,从而获得恰当的结论。

    2、 听证审查是重整申请的审查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听证审查。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组织进行听证审查。在听证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通知已知的主要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询问,同时可以征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机关的意见。

    3、 审查的内容

    审查主要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原因,即债务人是否具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债务人是否有挽救希望,如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意愿或服从重整程序、债务人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债务人是否能够通过重整偿还债务、关于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实际、重整参与各方是否具有重整能力等;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即从债务人重整的社会价值、经济效益、重整成本等方面综合分析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再生的价值。重点在于审查判断破产重整的可行性。了解债务人企业涉诉情况、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重整的意见、必要时指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债务人的重整审查提出专业意见。

    4、 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除《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并具有重整可行性的,应当自收到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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