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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综述

作者:邹爱华 时间:2012-06-19 阅读次数:1923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 如何发挥政府部门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

    (一) 基本概念

    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难企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立法目的。重整程序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但由于重整程序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当事人利益,各方矛盾集中,如处理不当易引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应当争取政府支持,发挥政府部门在重整中的作用。

    (二)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发布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当事人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第5条规定: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的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六、 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 基本概念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对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89条、90条、91条、92条、93条、94条。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做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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