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综述
作者:邹爱华 时间:2012-06-19 阅读次数:1923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 如何把握正常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条件
(一) 基本原理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批准程序包括:重整计划制定人提出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限以及批准后的公告等。法律未规定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方式。无论正常批准重整计划还是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由于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法院应以举行听证会或开庭审理的方式,听取管理人、监督人、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和所聘专家的意见。
(二)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81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82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 要点阐释
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如未获通过,法院如何强制批准
(一) 基本概念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但是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87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 要点阐释
1、 重整程序强调各方利害关系人合作共赢,所以法院应慎用强制批准权;
2、 强制批准前须举行听证会;
3、 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再次表决;
4、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符合87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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