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综述
作者:邹爱华 时间:2012-06-19 阅读次数:1922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 要点阐释
1、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担任监督角色。
2、 重整计划的变更问题
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组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3、 重整计划的协助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债务人、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4、 重整程序的终结
债务人、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报告,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务人终结重整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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