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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与税收

作者:冷雪峰 时间:2012-10-10 阅读次数:11673 次 来自:金融界

  另外,从2009年到2011年,国家下发了十几个文件,主要是加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外,从2009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文,个人股权转让在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手续的时候,要向工商局提供税务局的完税证明,只有提交了完税证明工商局才给你办手续。现在这个方案在北京还没有实施,但是全国其他省市已经实施了,实施最彻底的是山东。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收入的核定办法有两大点,第一是你的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你标的公司的净资产,不能按注册资本,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可能大于注册资本。第二,如果标的公司的资产中不动产、股权投资、知识产权或者矿权这类的比重超过50%,那么按照净资产也不行了,必须要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转让股权,这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监管的一些措施。 

  现在大家都知道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另一个重复征税的重灾区。个人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票分红,包括红利分红,会有20%的个人所得税扣交。企业已经交了25%的所得税,为什么分给股东的时候,个人股东还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重复纳税中体现比较深刻的一个地方。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很明确了,转成股本,你这块就视同分配,就要扣掉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占用你所投资企业的资金超过一年没有偿还的,这一块也要视同股利分配扣掉20%。 

  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所处的行业是什么样的情况,也不知道你们公司的底层架构如何。但是从我的职业角度来看,中国很多的民营企业家,存在这种个人名义持股的特别多。这其实都是非常不合理的。 

  这种不合理体现在哪里?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同样是股权转让,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和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在税收筹划角度就存在一个比较大的差异。比如如果是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公司股东可以进行一个什么筹划呢?就是在我转让股权之前先对标的公司实施一次利润分配,因为公司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是不交税的,属于免税的范畴。先进行利润分配之后,这个公司的利润就会降低一块,然后你再把那块作为股权架构进行转让,你的所得税就减少了一部分。但是如果你是个人股东,那这个操作可能就实现不了。 

  很多民营企业,如果未来想有发展,想进行一些资源的整合,包括未来想改制上市,那你就必须得看看你现在的股权架构是否合适,你现在资产持有模式是否合理。 

  给大家举个例子。上个月我到南方某省一个省会城市出差,这个客户是当地最大的一个地方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板。他下面的一个公司被税务局稽查了。从2007年1月份一直查到今年8月份,下发了税务处理文件书,税务行政处罚罚款,补缴税款加上滞纳金三项一共两亿多。其中有一个问题,这个企业跟税务局有争议,什么问题呢? 

  这个企业当时有一块地,项目公司想卖给B公司,但是老板说,因为土地增值也比较大,我卖给B公司如果直接土地交易的话会有农业税、土地税、所得税,这三项税负成本大概是45%,有很多钱都交给国家税务局了。这时候企业就想做一些筹划,从2005年底开始到2006年1月份实施完毕。它做了什么筹划呢?它先把土地以投资的名义投到下面一家子公司的名下,比如说是A公司,然后,我就持有A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我再把A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这个操作看起来达到了他想要的结果,因为土地投资2006年3月份之前都有文件,是免营业税,免土地增值税的,股权转让也没有土地增值税。但是税务局为什么对这个事情翻他旧账呢?这次稽查,税务局是以什么名义进行的呢? 

  税务局鉴定他是以股权投资的名义隐匿转让土地使用权,定义为偷税,要求他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然后对税进行核查,几项加起来七八千万,土地股权转让4500万。税务局因为什么这么认定?税务局掌握什么证据证明你就是以股权的名义来隐匿土地使用权呢? 

  第一个证据是,这两个企业,项目公司和B公司在进行土地转让的时候,在之前签了一份合作协议,把他们想要干什么全写出来了。比如我是为了干什么才要把地先投资,你再多少价钱买公司的股权,等等,写的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第二份证据,税务局也很下工夫,这个老板人在北京看守所已经两年多了,税务局亲自跑到北京来,给老板录口供。问他当时这个交易的目的是什么,老板也招了,说就是为了卖土地,为了省点税,就投资卖股权。 

  第三个证据是税务局到工商局调取了股权转让协议,上面写的注册资本一千万,卖的一千万,再到B公司调查,B公司老板口供说当时就是为了偷税,双方之间还有个补充协议,4500万,那些钱是怎么给的,给到哪儿去都找到了。 

  税务局按照这个证据链条认定他是以股权投资的名义隐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偷税,从证据链上讲很充分了。税务局的执法程序我也没看到有什么问题。这种情况下,我们跟税务局“打”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就是2005年、2006年的法律适用还没有像现在这么严格,法律也没有像现在这么完善。 

  应该说这个民营企业家在当地也算是一个非常呼风唤雨的一个人了,他犯了一个什么错误?第一个硬伤,他跟合作的对方签了合作协议,而且合作协议把什么事儿都交待出来了,是双方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税务局看了这个东西你们想干什么他都很清楚。 

  第二个硬伤是股权转让协议签了两份,工商局一份,自己私下也签一份,交工商局是为了股东变更备案,剩下的3500万通过股东协议打给哪儿都签了,而且签转让协议的时候这个公司还没成立呢。 

  第三个硬伤,操作太粗放了。因为其实这种交易在中国屡见不鲜,大家都这么做,为什么别人不出事儿呢?可能还没到出事儿的时候。这么一个交易,在一个月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而且就两个环节,一个是投资,马上就是股权转让。如果我给他做税收筹划,肯定不会建议他用这个模式。他的意思是我在当地这么有影响,我这么操作符合税收政策就没有问题了,但是现在出事了。 

  其实你要想做的稍微复杂一点儿,你可以拿土地跟你要合作的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你可以往B公司先借4500万,你再拿股权质押,过一段时间你还不上钱了,大家签债务重组协议,其实也是股权交易。但是你在这样的操作模式下,你让税务机关怎么找你毛病呢?就算税务机关他认为你有毛病,但是他拿不出很好的证据说辞。我就想强调一个问题,现在在中国大家都知道杀人放火要坐牢,大家都不知道偷逃税款也可能坐牢。这个老板现在以行贿罪在看守所蹲了两年了,现在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了。我们自己的判断,如果仅以行贿罪论处的话,因为他行贿金额不算高,可能马上就出来了,但是我觉得他可能出不来,原因很简单,税务机关如果就这个事情程序走完,肯定要移交司法机关的,逃避缴纳税款罪,至少判七年。对老板来讲补两亿税可能不是问题,财产损失不是很严重的问题,但是人身自由的损失对这个老板来讲可能更严重了。 

  中国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就淡薄在这儿,大家都觉得我任何一个交易行为我少交点儿税都很正常,但是大家要充分地认识到企业的某些重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偷税,偷税连带的就是在刑法上可能入刑的。企业在操作过程中从来不谨慎,不合理判断,这就是并购重组中税收风险其中之一。 

  我有一些民营企业老板的客户,我都建议他,你从现在开始规范你的行为,中国的经济环境现在大家都很清楚,内外环境都不好,中国的税收财政收入已经下降了,以前地方政府靠卖土地挣点钱,现在土地卖的也不好。下一步国家税务局就会开始我刚才说的那些措施,加强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监管。 

  所以,大家做税收筹划也好,做一些大的交易也好,你想省是可以的,但是你得看怎么省,你以什么方式来省。 

  税务检查的来源是什么?就是纳税评估,这是最主要的常规来源,另外还有就是举报的,还有就是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要固定的下发对某特定行业进行税负检查,包括省一级的税务局也会下发对本省的某些特定行业进行税务检查。并且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已经不像以前一样,在程序上,证据采集上胡乱来了。 

  大家可能都觉得跟税务机关这样的“官”打官司能赢吗?但是从统计的资料来看,凡是对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税务机关的败诉率达到80%以上,反正我打的税务行政诉讼基本上是100%胜。因为以前税务局稽查程序上是有问题的,法院就直接驳回了。我见过一个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税和滞纳金一共七千多万,但是处理决定书就两页纸,违法事实三句话,然后就是依据法规补缴税款。我看完之后都不知道我哪里违法了,看不明白是什么。所以税务局的起诉直接给驳回了,法院说你重新做,因为你没办法让人明白违法事实是什么,没有履行到义务,程序上有问题。 

  但是现在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少,像刚才南方的那个案子,税务局在证据采集上、履行程序上非常明白,而且像北京、上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税务机关执法的合法性越来越强。所以,需要给大家充分提醒的是,你在做交易的时候,必须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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