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并购重组与税收
作者:冷雪峰 时间:2012-10-10 阅读次数:11671 次 来自:金融界
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下面这个表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并购重组最主要的税收政策法。这都是基础性的,还有很多配套政策我在这里没有给大家梳理。
中国现有的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中有两个关键的制度对我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哪两个关键制度呢?
第一个是合理商业目的。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中第一次提到“合理商业目的”,是怎么提到的呢?“交易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利调整。”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对“不合理商业目的”进行了解释——故意减少、免除或者推迟交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也就是说你的所有交易安排让人看出来就是以减少或者免除或者推迟税款交纳的,税务局就完全可以认为你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
59号文对企业重组符合免税条件的,通用的标准就是必须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但是问题就来了,什么叫合理商业目的呢?国家政策上没有看到什么叫合理商业目的,只是给你一个原则性的定义和概念,但是具体是什么,没有人看的懂。这里就给大家留了一个非常大的风险敞口,可以说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如果税务局认为你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那你未来就要补税,几年之后要求你补回来税也是有可能的。
第二个是税务行政许可。从2005年开始,国务院下文要求各个行政机关都要取消更多的审批权,取消行政许可。在这个制度上,国家税务总局是最低级的,基本上取消了所有的行政许可。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是不想管理了吗?不是。其实说白了,国家税务总局每天都在出事儿,就是因为他拥有审计权才有事情出现。
那么没有了行政许可,税务局以什么制度来判定呢?那就是备案制度。什么叫备案?在我的实际操作中,我的理解就是,所谓备案就是税务局知道你这个事儿了,但是并不代表我同意你这件事情。为什么这样做?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未来某一个时间段税务局反过来找你毛病的时候,他完全有理有据。
如果说税务局审批了,那我这个就可以不交税,未来如果有问题了,想找我毛病,按照现行的法律,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的失误,追踪期限是三年,所以三年之后我有再大的毛病你也不能再找我麻烦了。但是一旦有备案制度了,光备案就没有意义了,什么时候都可以追究,可以认定偷税,而偷税是没有追究期限的。
合理商业目的和备案制度,这两个制度一个方面导致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征管权无限增大,第二导致了我们的涉税风险也被无限放大。因为你很难判定我这个交易是不是完全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
所以说,我们现在做并购重组的时候,必须要在交易设置上谨小慎微,操作上完全符合政策。另外,必须找一些资源来处理这些问题。
时间有限,我简单的就讲这些,以后大家有机会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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