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制度设计
作者:段建桦 雷苑 时间:2012-11-23 阅读次数:1092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试论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制度设计
段建桦 雷苑
段建桦,男,汉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级法官
雷苑,女,汉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工作人员
摘要:破产能力是指接受破产法调整和规制的主体可能性,即债务人能够被宣告破产的法律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能力与其法人资格之间、其破产能力与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之间并无必然的内在联系,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破产能力,对具备了破产原因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中关于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但这尚需制度层面的架构和设计,本文拟通过分析,探讨上述问题,并期得以解决。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 破产能力 制度设计
一、引言
我国《企业破产法》将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法人企业,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法律仍未赋予其相应的破产资格或破产能力。是否只有法人企业才能更好地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赋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无限责任主体以破产能力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主体的破产能力与主体的法人资格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其破产能力与出资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有必然联系?个人独资企业破产的制度如何设计方为合理?笔者看来,实有探讨之必要。
二、司法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退出市场引发的难题
司法实践中,相当数量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地方上是大企业或龙头企业,当其出现破产原因时,却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无法破产,导致大量的债权债务无法清理和得到合理解决,严重影响地方稳定,如贵州双龙水泥厂案。贵州双龙水泥厂系个人投资兴建的独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巨额债务、资金链断裂长期不能开工等原因,由其投资人于2012年4月自行决定解散,并于3月底组织召开了债权人大会,选举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至2012年7月31日止,有709人申报债权10.8亿元,涉及建设工程欠款、设备欠款、原材料欠款、预收产品销售欠款、银行借款、民间借贷等多种类型,双龙水泥厂全部资产不足5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到目前为止,有13件以双龙水泥厂为被告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已诉至法院,金额共一亿多元,债权人分别向重庆、贵州等地法院起诉,多个法院对该企业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其中部分法院已经审结并进入执行程序。其他众多债权人担心其偿债能力不足,群起向各地法院起诉,由于该案并非破产案件无法集中管辖,法院各自为政,抢先判决和执行的现象屡屡发生。该案凸显出来的问题是:当出现破产原因时,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破产资格或曰破产能力,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制度如何设计方为合理。
三、破产能力的概念和国内外立法
(一)破产能力的概念
破产能力是破产法上的专门法律术语,它所表示的只是一种接受破产法调整和规制的主体可能性,即债务人所具有的、能够被宣告破产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来源于法律或者破产法的特别规定。从理论上讲,破产能力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破产宣告的实质要件之一。破产能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破产能力除包括被宣告破产的能力外,还包括和解能力和整顿能力,而狭义的破产能力仅指被宣告破产的能力。如果不具有破产能力,那么债务人就不能适用破产法律制度。从破产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功能来看,它已经远远超越了破产制度设立之初以债权人利益为唯一目标的立法理念,在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强调给债务人带来新生、复苏的利益。
(二)、关于破产能力的国外立法
从国外破产立法例来看,关于破产能力主要存在着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和折中破产主义三种立法主义。
1、商人破产主义, 即仅具有商人身份的人适用破产程序。这种立法原则区分商人与非商人资格,具有商人身份的债务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破产法解决, 而非商人身份的债务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能适用一般民事执行程序解决。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二二二一条规定: “破产只适用于商人,无论其为个人、公司或其他商业组织; 至于资不抵债的非商人, 则适用单个的强制执行程序”。意大利、埃及、西班牙、瑞士、伊朗、希腊、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阿根廷等国均适用商人破产主义立法原则。1
2、一般破产主义, 即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债务的所有债务人, 债务人的破产能力不因其为商人或非商人而有所差别。一般的民事主体,只要其到期不能清偿债务, 即可适用破产制度进行破产救济。一般破产主义为英国、德国所倡。例如英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各合伙人得以合伙的名义申请法院适用破产程序”。受其影响,日本、奥地利、美国等国的破产法都采用了一般破产主义。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此立法例。2
3、折中主义,即破产制度虽不规定为商人所特有,但在适用破产程序时, 有商人身份者适用商人破产程序, 非商人适用非商人破产程序,分别于民法典中设立了不同的破产程序。3 折中主义从本质上来说可以认为是一般破产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1、 陈宗荣.破产法[M].台北:三民书局,中华民国75年.13.
2、王卫国.破产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7.
3、柴发邦.破产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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