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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制度设计

作者:段建桦 雷苑 时间:2012-11-23 阅读次数:1092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六、个人独资企业破产的制度设计

    (一)对法律作出修订,使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适用于“大破产”的整个程序

    所谓“大破产”,系指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通过上述分析,既然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破产能力,则应当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中的三种破产程序,而非仅仅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这一方式有突破法律规定之嫌,有待法律的修订。

    (二)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尚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企业破产法对于该法的调整范围区别不同情况作了两种规定, 一是规定了直接适用范围; 二是限定了参照适用范围。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企业破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规定的;二是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三是进行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 亦即能够进行破产清算的。只要符合这三方面的条件,即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即参照该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企业解散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有两种方式:投资人自行清算和债权人申请法院组织清算,在投资人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法院组织清算。这种由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即应属于破产清算,由于当时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没有明确使用破产一词,但就上述清算的原意,应理解为破产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解散必须进行清算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何清算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属于法律空白。究其原因,《个人独资企业法》系1999年8月30日制定通过,按照当时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破产主体仅仅是指国有企业,不包括其他企业法人和组织。新《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实施,对破产主体不再区分国有和非国有,一律称之为“企业法人”。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应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同时对《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的法律空白,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的程序性规定,既可以保障清算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债务的公平受偿,也可以确保企业平稳退出市场,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但对此需要人民法院在进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时作出明确。

 

[1]朱少平《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0卷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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