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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玮:由汶川地震引发的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者:熊 玮 时间:2012-11-23 阅读次数:1444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安排思考

    (一)立法指导思想

    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建议采取国际通行的一般破产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将个人破产主体范围攘括自然人及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市场主体。个人破产的原因攘括个人消费性破产、个人经营性破产、个人不可抗力破产等。

    (二)明确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如果允许个人破产,那么首先就应弄清楚什么情况下允许个人破产,由谁来启动个人破产程序。对于什么情况下允许个人破产的问题,建议将自然人破产分为经营性破产、消费性破产以及宣告型破产,并针对每种破产的类型,设定相应的破产条件。个人破产程序的启动,可以借鉴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分为债务人自行申请和债权人申请两类。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可以独任审理,但个人破产案件相对于企业破产案件来说,由于案情相对简单,债权债务清楚,实务操作可能没有企业破产那么复杂,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那些案情简单、债权债务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个人破产案件可以考虑设立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三)建立自由财产制度,完善个人财产制度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从理论上看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企业破产终结并被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完全灭失而不复存在,不可能再作为市场的主体继续参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而作为个人破产的自然人则不一样,个人破产了但生命依然存在,还要继续生活,依然要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因此,在个人破产案件受理后,应从破产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应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考虑,为破产的个人设置一种保护性的措施,以保障其基本的人权。这点可以参考我国民事执行中关于被执行人的一些基本的保护性措施,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同时,应对个人财产实施严格的登记制度,厘清破产人在破产受理前若干年内的财产处置行为,以预防破产人恶意破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四)建立个人破产和解制度

企业破产制度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公平处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问题,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在这点上没有不同。既然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以通过和解来化解债权债务问题,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同样可以适用和解程序。这样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至于谁可以提出和解?我个人认为,只要是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有利于解决问题的,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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